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03 生效日期: 1999-03-03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税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进[1999]5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17号《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有关 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退税单证录入,由集中录入方式改为分散录入方式,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加快退税进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应予以重视,认真做好对出口企业分散录入的培训、辅导和管理工作,使企业尽快达到分散录入的要求。没有出口退税计算机专业人员,分散录入培训有困难的市地,可提出要求由省局派人授课辅导。

  二、实行分散录入后,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的审核工作。除审核单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外,还应将企业录入数据与单证实际内容逐项核对,确保录入信息与申报凭证内容一致。无退税审批权的市地,对企业申报软盘,须读入市地退税部门的审核计算机,挂有关外部信息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出现的疑点调整处理后,将无误的申报内容报省局,不得将企业申报软盘直接报省局,否则省局一概不予受理。

  三、各地应严格做好数据保护工作。对企业申报软盘在读入审核计算机前,应做病毒检测;企业申报软盘做为企业申报材料的一部分,由市地退税部门留存;市地退税部门按月备份审核系统。

  四、新版企业申报系统软件已放于省局广域网服务器的LOCAL\HG子目录下,请各市地及时下载使用。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月8日 国税函[1999]17号)(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