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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口岸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6 生效日期: 2007-01-16
发布部门: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粤环办函[2007]6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2006年8月我局在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粤环(2006)81号)时,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口废物口岸的审批实行就近原则提出了实行企业所在地口岸的申报原则。考虑进口废物企业报关工作的延续性,方便企业报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进口废物申报口岸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口废五金加工利用企业申报口岸
  除进口废物加工企业所在关区口岸报关外,可选择一个邻近关区口岸报关,但必须提供上年度进口废物合同、提货单、通关单和报关单资料。选择加工企业所在关区口岸的,每年允许变更一次口岸;已选择邻近关区口岸的不得再变更口岸。
  二、关于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申报口岸
  原则上只能选择进口废物加工企业所在关区口岸报关。特殊情况下,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我局同意可选择邻近关区口岸。选择邻近关区口岸的不得再变更口岸。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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