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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土地房产权属以及减免相关税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7 生效日期: 2006-11-2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6]1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通知》(桂政发[2005]20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政策,深化我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试点工作,更好地促进我区“三农”和县域经济的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支持我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促进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我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国务院出台的财政补贴、资金支持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扶持措施。进一步落实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政策,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事关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大局,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支持帮助我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上来,把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各项扶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二、密切配合,加大力度。明确我区农村信用社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权属问题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桂政发[2005]20号文件要求,对显化农村信用社土地及房屋建筑物资产、明确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权属、完善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权证等工作给予积极支持。要根据农村信用社土地及房屋建筑物的使用权类型,按不同方式提出具体的处置意见,对原国有划拨土地,以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处置,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对集体土地和农用土地,在符合报批条件的情况下,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再出让给农村信用社;对农村信用社事实使用并且无权属争议的土地,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视同农村信用社使用的划拨土地,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对过去权证不规范的土地进行土地证规范和变更,在完善土地权属、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基础上,尽快办理房屋及建筑物产权证。对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的明确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权属等工作,在依法依规前提下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切实落实对农村信用社税费扶持政策,减轻农村信用社负担。消化历史包袱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桂政发(2005]20号文件要求,把对我区农村信用社的有关税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对经营困难(即有历年亏损挂账或按五级分类后不良贷款占比高于15%的县、市农村信用联社)原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土地等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并变更为出让土地后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直接返还农村信用社,用于化解历史包袱。在办理农村信用社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时,免收房屋测量费;在办理农村信用社房产土地登记时,由农村信用社提供符合要求的四邻签字盖章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有关土地登记资料的,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和地籍测绘费,其他相关费用按规定收取。涉及印花税的,税务部门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农村信用社接收的用于抵债的房产,经税务机关确认,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对农村信用社土地及房屋建筑物需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当年缴纳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农村信用社接收的用于抵债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物发生权属转移时,免征契税,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时,依法给予优惠政策。
  四、各级农村信用社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农村信用社完善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权属、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迫的工作。各级农村信用社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主动与其他有关部门沟通,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认真摸清情况、分清各种土地及房屋建筑物使用权类型的基础上,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土地及房屋建筑物处置申请,并准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积极配合做好完善土地及房屋建筑物产权的各项相关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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