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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0 生效日期: 2006-10-20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6]3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
  (一)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坚持把保持和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立省之本,坚持环保与发展综合决策,在加快污染治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强化环境执法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在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全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城市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得到加强,核与辐射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社会环境意识和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明显提高。

  (二)正确认识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我省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环境形势仍然相当严峻。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削减任务艰巨,部分流经城镇和工矿区的河段污染较为严重,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局部地区污染物排放量大大超过环境自净能力,农业面源污染有加重趋势,核与辐射安全存在隐患。一些地方资源管理和利用的秩序相当混乱,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仍未改变,生态破坏严重,保护和恢复难度大。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危害了群众健康,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特别是我省能源资源型产业比重较大,随着资源开发利用力度的不断加大和资源、能源消耗的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将越来越大,任务将越发艰巨。

  (三)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环境保护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施政理念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加快把我省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全面提升综合经济实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有利于更好地把实施生态立省战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带动环保产业和旅游业、生态畜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发展,增强发展后劲和促进就业;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生活质量和延长人均寿命;有利于加快建设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屏障,造福两江流域人民;有利于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各地、各部门必须深刻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以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工作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深入实施生态立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在发展中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创新体制机制,依靠科技进步,强化环境法治,倡导生态文明,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力争经过5至10年的努力,使全省生态环境进一步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取得重大进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质量显著提升。

  (五)工作思路。按照“协调发展、互惠共赢,强化法治、综合治理,不欠新帐、多还旧帐,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基本原则,坚持环保与发展综合决策,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把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加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城市的污染防治,从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对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环保要求,加快解决环保历史遗留问题,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多措并举,把严格环保执法、强化政府调控与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手段有机结合起来,加快建立和完善环保长效机制,下大力解决“守法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等深层次问题。努力实现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向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转变,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向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转变,从主要依靠行政办法保护环境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转变。

  (六)奋斗目标。到2010年,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范围内。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得到有效保护,乌江、赤水河、红枫湖、百花湖和夜郎湖水体水质按功能区要求达标,北盘江、三岔河和清水江水体的主要环境污染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农村饮水水质有所好转。贵阳、遵义、六盘水、安顺四个重点城市空气、地表水和声环境质量分别按功能区要求达标,其他城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重点工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重要生态功能区、江河湖泊和水源地环境保护得到加强,乌江、赤水河出省断面水质达到二类标准,其他主要河流出省断面水质按功能区达标。初步建成“两江”上游生态屏障,初步遏制水土流失和石漠化扩大趋势,局部地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矿山环境明显改善,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治理,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强。

 

三、全力推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七)针对不同地区分类实施经济和环境政策。各地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对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同时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对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对生态脆弱的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坚持保护优先,因地制宜地发展环境资源可承载的特色经济,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对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省环保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水利、科技、交通、林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认真做好全省生态功能区划工作,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相关产业、项目的准入条件,并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工作。

  (八)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推行清洁生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以优化资源利用方式为核心,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降低废弃物排放为目标,以技术和制度创新为动力,以工业基地、工业园区、中心城市和火电、煤及煤化工、磷及磷化工、铝及铝加工、制药业、食品工业等为重点,大力推广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要根据规划引导、突出重点、示范带动、持续实施的思路,支持贵阳市和宏福公司、赤天化集团、开磷集团等企业搞好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在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企业建设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深入开展“521”节能降耗工程,落实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18家重点企业的节能目标;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建设一批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磷石膏、电石渣、城市垃圾、林木次小薪材、抚育间伐材和木竹采伐、造材、加工剩余物以及废旧木竹材料等主要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项目;加快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到2010年底所有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实心页岩砖;扎实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回收,建设节水型城市;以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生态经济示范村为重点,推进生态农业发展;抓紧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方向的项目,优先协调解决立项和资金及贷款贴息、土地等资源配置问题;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税收、价格优惠政策;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推行清洁生产,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从今年起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分期分批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要依据。积极开展绿色生产总值核算试点。大力倡导环境友好消费方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等制度。

  (九)加快发展环境科技和环保产业。加快构建环保科技基础平台,将重大环保科研项目优先纳入省科技发展计划,积极开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矿企业废水治理与回用、烟气脱硫脱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小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湖泊水库河道污染综合治理、喀斯特生态保护与修复、石漠化综合防治、生活垃圾资源化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技术攻关和推广运用,因地制宜地开发、引进和推广先进环保技术。鼓励和支持环保装备制造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重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能够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优势环保企业。广泛开展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避免低水平重复研发。抓紧制定和实施《贵州省环保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推动环保产业规范有序发展。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鼓励建立清洁生产、环境保护中介服务机构,重点推行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环境影响评价、ISO14000认证等执业资格制度和环保产品、技术论证制度。力争到2010年,全省环保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5%以上。

 

四、集中力量抓好环境保护各项重点任务的落实
  (十)以保障饮用水质安全和重点流域污染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确保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省、地、县三级水质监控体系。加快城镇供水能力建设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严防养殖业和其他污染,统筹解决好城市和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出抓好红枫湖、百花湖、夜郎湖等饮用水源区环境保护,大力实施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和湖滨带生态恢复工程。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定期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切实加强清水江、三岔河、乌江、赤水河及北盘江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强草海污染治理,进一步加大煤炭、化工、冶金、酿造和造纸等行业水污染治理力度。对磷化工、煤化工、钢铁、铁合金、洗煤等行业中污染严重的企业,要限期实现排污达标、循环用水。到2010年,红枫湖、百花湖、夜郎湖水质达到功能区要求,流域内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100%和60%,重点污染源企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8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以上,我省三峡库区影响区及上游区江河主要控制断面整体水质按功能区达标,县城以上城市供水水质全面达到国家标准,力争解决7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

  (十一)以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新建燃煤电厂必须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和高效除尘设施,预留脱氮场地,逐步淘汰效率低、能耗高和污染严重的老机组。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与我省签订的《“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6年清镇电厂7号、8号机组和遵义电厂7号、8号机组脱硫设施要建成投运,安顺电厂3号、4号机组要完成主体脱硫设备试运行;2007年习水电厂、黔北电厂1一4号机组和凯里电厂1号、2号机组脱硫设施要建成投运;2008年纳雍一厂1号、2号机组,黔北电厂5号、6号机组,黔桂发电公司1号、2号机组,安顺电厂1号、2号机组和凯里电厂3号、4号机组脱硫设施要建成投运;2009年黔北电厂7号、8号机组、黔桂发电公司3一5号机组和纳雍一厂3号、4号机组脱硫设施要建成投运。到2010年,现役火电机组和新建投产的燃煤电厂全部建成脱硫设施并投入运行,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5%,控制在115?4万吨以内,其中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不超过35?8万吨。所有火电厂必须安装烟气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确保正常运行,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抓紧制定和实施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治理规划,开展试点示范。加快推进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大气污染治理,确保2007年这些行业80%的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标准。加强烟尘和工业粉尘治理,到2010年全省烟尘排放量控制在28?05万吨以内,工业粉尘排放量控制在23?38万吨以内。积极调整城乡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十二)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不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在13个建制市中心区全面实施“绿地”、“蓝天”、“碧水”等环保工程。加快推进城市生活污水及其配套管网和垃圾处理场建设,确保到2007年建成三峡库区影响区内的赤水、仁怀、习水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2010年底前全面建成和完善贵阳、遵义、六盘水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安顺、都匀、凯里、兴义、毕节、铜仁等城市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成投运,全省城市生活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60%以上。着力解决颗粒物、噪声、餐饮业污染,鼓励城市公共汽车燃油改燃气,积极引导和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逐步对贵阳、遵义中心城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部分重污染企业实施异地搬迁,加快城市能源改造和清洁能源建设工程建设。加快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2007年底前9个市(州、地)各建成1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并投入运行,2008年前建成贵阳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并投入运行。通过以上措施,到2010年,贵阳、安顺、六盘水、赤水4个城市全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95%,遵义、毕节、铜仁、兴义、凯里、都匀、清镇、仁怀等8个城市全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0%,13个建制市中心区全部建成烟尘控制区,力争将贵阳市建成全国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十三)以控制资源不合理开发活动为重点,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坚持以资源定规划、按规划定项目,加强对煤炭、铝土矿、磷矿等重要资源的地质勘探和开发工作,对优质煤、磷等资源实行保护性开发。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市场准入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和查处无证勘查、开采和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重要矿产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由政府统一控制,对矿产资源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实行市场转让。抓紧编制并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规划和大中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规划,加强对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的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加大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专项整治力度,逐步建立和推行矿产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采取阶梯式定价、超量加价等办法促进资源节约。强化财税政策约束作用,严格执行国家对煤炭等资源的税额标准,遏制对资源的粗放开采和利用。大力实施石漠化和水土流失治理、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珠江防护林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等重点生态工程,加快建设“两江”上游生态屏障。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区和矿产资源开发区的生态保护与管理,继续抓好国家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到2010年,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率达到40%以上,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比重提高到7%,森林覆盖率达到40%以上,资源不合理开发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十四)以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和整脏治乱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各市(州、地)必须在2006年底前完成行动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大力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抓紧编制并实施全省土壤环境质量保护规划,加强超标耕地综合治理,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调整;积极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严防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积极发展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坚持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城乡联动、总体推进,合理调整和优化生产力布局,积极推行乡镇企业污染集中控制,严禁城市污染向郊县转移、乡镇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扎实开展村庄整脏治乱和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创建活动,加快农村改水、改圈、改厕步伐,大力实施以发展沼气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家园富民工程”,积极推广秸秆气化炉和小水电代燃料,提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下大力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到2010年,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60%,饮用水合格率达到70%,农户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40%,农户室外道路硬化率达到30%。

  (十五)以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强化各地政府的核与辐射环境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放射源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放射源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央编委办的要求,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职能统一划入环保部门。对有安全隐患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强制收贮废弃放射源。严厉查处非法开采铀矿资源、非法冶炼和收购铀产品的行为。加强对共生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督管理以及开发停止后的放射性治理。力争2007年底前完成省放射性废物库改扩建工程,基本形成省、地、县三级安全监管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

  (十六)以实施国家和省环保工程为重点,推动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要把重点环保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积极创造条件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十一五”环保规划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好危险废物处置、城市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燃煤电厂脱硫、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农村小康环保行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等国家和省环保重点工程,以大工程带动快治理。

 

五、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十七)完善环境环保投入机制。抢抓国家将继续加大对环境基础调查、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标准制订、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和继续将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作为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的机遇,紧紧围绕国家重点投向,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高质量准备项目,力争有更多的项目列入国家建设计划。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保证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逐年加大财政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环保科技、环境基础调查、环境标准制定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等的资金投入;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每年要从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环保监测、监察能力建设;各级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费,主要用于污染防治和贷款贴息。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科技等部门要安排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对有偿贷能力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污染治理项目,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扶持。深化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企业增加环保投入,积极引导外资和社会资金参与环保建设,形成多元化的环保投入格局。

  (十八)实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深化资源价格改革,加快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环境成本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逐步适当提高工业企业排污收费标准。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实行有利于发展的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政策。充分发挥税费政策引导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作用,对经批准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从这些单位购买废旧物资,可凭其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按10%抵扣进项税额;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的,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给予优惠;对列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的对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有重要意义的产业、产品,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环保事业的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排污谁付费的原则, 完善生态补偿政策,积极开展生态补偿试点,逐步建立地方公益林生态补偿基金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建立遗传资源惠益共享机制。制定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节水产品以及发展节能节地型建筑的产业经济政策,完善鼓励煤层气开发和煤泥、煤矸石、城市垃圾发电以及电厂脱硫、焦炉煤气、高炉煤气、黄磷尾气利用的优惠政策。

  (十九)注重运用市场机制促进环境保护。县城及以上城镇必须全面实行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尚未开征的必须在2006年底前开征,并在2008年前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已经开征的必须在2007年底前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由当地财政负责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同时省对这些地区不给予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等方面的投资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推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加快转制改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和经营单位,实行特许经营,并强化监管。对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对促进环境保护的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生产者要依法负责或委托他人回收和处置废弃产品,并承担费用。推行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探索通过政府招标、拍卖等方式实行排污权有偿出让,积极推动二氧化硫等排污权交易试点。

  (二十)大力加强环境法治建设。抓紧修订《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拟订循环经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贵州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研究制定领导干部环保责任审计办法和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提高环境准入的门槛、法律责任的标准和对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重点解决“守法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加快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排放等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科学确定环境基准,努力使环境标准与环保目标相衔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或偷排漏排污染物、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制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坚决纠正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擅自降低环保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执法、擅自减免或取消排污收费等环境违法问题。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者,同时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对典型环境违法事件要公开曝光,并实行挂牌督办。加强环境司法保障,对环境犯罪者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处理。强化地区和部门协调,进一步完善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机制。

  (二十一)全面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向各地下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各地人民政府要逐级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任何地方和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将排污总量控制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实行环境容量一票否决。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地区,自污染事故发生之日起暂停新建项目的审批,待事故得到妥善处理后再恢复审批。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申报排污许可证,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或超量排污。严格排污口的审批和监管。

  (二十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环境有影响的工业、城市、区域发展和资源开发等各类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严禁先建设后评价、边建设边评价、只建设不评价。重点加强对煤炭、电力、铝工业、煤化工、磷化工、钢铁、铁合金、焦炭、电解锰等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严格项目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对没有经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要组织清理整顿,在建的一律停建,投产的必须停产,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大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监管力度,逐步开展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期环保工程监理,确保环保设施建设质量达到国家规范要求,使新建项目投产后能稳定达到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放浓度限值。到“十一五”末,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和环保“三同时”合格率达到100%。

  (二十三)加快完善限期治理和强制淘汰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严格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污染极其严重且治理无望的,坚决责令关闭。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污染严重企业要全面关停或限期搬迁。结合治理结构性污染,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小造纸、小酿造、小化工、小冶炼、小炼焦、小建材、小火电等企业和高能耗、高物耗设备及产品实行限期强制淘汰。同时,大力培育物耗能耗低、规模效益好、竞争能力强的环保型优强企业,确保在强制淘汰一批落后生产力后总体生产能力不减反增、综合市场竞争能力和市场占有率不降反升。

  (二十四)抓紧建立跨界河流断面考核制度。抓紧研究制定《行政辖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建立健全重点流域市(州、地)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和跨界环境执法、污染纠纷协调机制,每年由省人民政府责成省环保局对各市(州、地)出境水质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必须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目标,上游市(州、地)排污对下游市(州、地)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上游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具体赔付补偿办法由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

  (二十五)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落实职能和人员编制,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市(州、地)、县(市、特区)要设立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环保局,市辖区设立环保分局,由市环保局垂直管理。有条件的乡镇设立县级环保部门派出机构或派驻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员。对未设立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环保机构的县(市、特区),其排污费征收、环评审批、环境执法监管权上收一级,由市(州、地)环保局直接行使。各级人民政府要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充实环保部门,下级环保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将环境执法人员全部纳入公务员序列。要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金环工程”,实现“数字环保”,加快环境与核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健全环境监察、监测和应急体系,建立环境事故应急监控和重大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体系。排污企业要逐步安装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到2010年,省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率达到60%以上,初步建立省和地级城市环境应急响应体系。

  (二十六)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严格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市(州、地)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源水质、流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环保创造条件。定期通报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城市,实行投资环境风险预警机制。从2006年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统计局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地区GDP能耗、GDP电耗和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情况,省环保局每季度公布一次全省及各市(州、地)环境质量状况,每半年公布一次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逐步推行重点排污企业公告制度,适时向社会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

  (二十七)深化国内外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要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提高我省环保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对外贸易产品的环境标准,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和进口货物的有害物资监控体系。合理引进可利用再生资源和适宜的外来物种资源,严格防范污染转入、废物非法进口、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和遗传资源流失。围绕建设“两江”上游生态屏障,重点加强与长江、珠江流域各省区市的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完善省内各地、各部门间的交流合作和协调运作机制。

 

六、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地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总责,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保工作和重点单位的环境行为。各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和部门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地人民政府要定期研究部署环保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环保规划,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目标;要及时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

  (二十九)严格执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坚持和完善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考核并公布结果,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研究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逐步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对因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和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严格按照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加强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对环保部门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或失职渎职、违法执法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坚决清理出环保队伍。

  (三十)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环境综合管理职能,健全环境监测网络,重点抓好环境规划、执法监督和信息发布等工作。发展改革、经贸、财政、金融、价格、商贸、科技等部门要抓紧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各项税收政策;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交通等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形成环保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十一)大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宣传教育部门要统筹规划安排,将环保宣传教育纳入本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干部培训机构将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各级各类学校要强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科技等相关知识,将环保公益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及时报道环保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新鲜做法,曝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努力营造加强环境保护、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舆论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载体,丰富宣传内容,积极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环境友好企业”和节约型政府、节约型企业、节约型社区以及环保模范城市等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环保科普活动,大力倡导节约资源和爱护环境,广泛动员全民自觉参与环境保护。

  (三十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本决定的精神,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落实。省环保局要会同省监察厅定期对本决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200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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