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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经合办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2 生效日期: 2003-07-22
发布部门: 云南省经合办贯彻省委省政府
发布文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按照省委七届三次全会提出的“抓住历史机遇,全面提高对外对内开放水平”和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争取吸引外资取得重大突破”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省经合办招商引资,开展经济社会合作的工作职能,更好地为外来非公经济投资企业服务,实现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大提高、大跨越、大发展,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的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 
  1、各级政府、开发区的招商引资机构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若干意见》,全面领会,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非公经济的大发展,就没有云南经济的大发展。抓非公经济发展,就是抓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认真贯彻执行《若干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要向非公投资企业和广大非公有制从业人员,大力宣传《若干意见》的精神和各项政策措施,调动他们利用政策和机遇发展非公经济的积极性和自信心。 
  2、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与非公投资企业的沟通交流,亲商护商,热情服务。努力营造非公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法律上有保障时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履行工作职责,推动招商引资。 
  3、做好重点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围绕各地重点发展的特色优势产业,筛选、组织、完善、包装一批好项目,吸引民间资本经营,调动本省企业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参与多种形式的资本经营,发挥企业资本运营的主体作用。 
  4、积极推荐和鼓励在滇投资的非公经济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一般基建项目,特别是参与山区林业、农业产业化综合性项目的开发,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市政工程的投资项目建设。 
  5、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扶持项目,要加强跟踪服务,帮助非公经济投资企业协调办理各种专项扶持资金和贷款贴息。 
  6、围绕国企改革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支持和帮助外来非公经济投资者跨所有制、跨地区、跨国并购,引进外资嫁接改造或通过租赁设备、厂房、典当等多种形式进行经济合作。 
  7、全面发展与东部地区的合作,重点促进东部地区的三资企业、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来我省投资,参与冶金、化工、医药等行业的国有企业重组、并购及我省边境口岸商贸设施建设,城镇建设。 
  8、有计划地组织在滇非公经济投资企业参加国际、国内的经贸洽谈和招商引资活动,重点吸引东盟十国、世界华商3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中的部分企业到云南投资。参与中国至东盟自由贸易区及澜沧江至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有关的招商引资活动。 
  9、抓紧《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认真修定并落实好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三、培育服务体系,加强后续服务 
  10、各级招商引资机构要对所辖区域内的外来非公经济投资企业进行走访登记,建立外来投资企业信息库,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切实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把后续服务工作做为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一环。在此基础上,省经合办建立全省外来投资企业联络网,把非公有制企业纳入投资企业名录,在云南招商引资网上推介非公有制企业,发布企业信息,实现投资企业信息的网络查询,资讯共享,为投资决策,制定政策和后续服务提供科学依据。 
  11、各级招商引资机构要建立项目推荐、招商引资和后续服务的目标责任制和奖励制,建立重点项目跟踪制度,重点非公企业联络制度,后续服务评价制度,促进签约项目启动,落实合同资金到位,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12、进一步完善省外商投资服务楼的管理服务工作,实行“一站审批制”和“联络服务制”,建立与政府各部门的联络服务网,增强服务功能;各地州市便民服务中心要加强工作协调,不断创新服务机制,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服务经验,培育市场化、规范化的中介服务体系,为外来非公经济投资企业提供全面完善的服务。 
  13、配合公安机关,政法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重大案件的挂牌督办,对涉及外来非公经济投资企业的案件,积极协助调查,准确反映情况,监督司法公正,维护外来非公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 
  14、各级招商引资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发展非公经济作为一项战略任务与招商引资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各级招商引资目标考核责任制,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兑现奖励。 
  15、加强对重点非公经济投资企业联系工作制度的落实,按照重点企业联系责任制的要求,主动上门服务,跟踪问效。省经合办要联系帮扶到省、地市级重点外来非公经济投资企业,地、市、县领导和招商机构联系帮扶到市、县级的重点外来非公经济投资企业。 
  16、各级招商引资机构要结合实际,明确职责,完善制度,狠抓落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杜绝吃拿卡要、推诿扯皮、延时误事的现象。按照各地州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招商引资,认真做好后续服务,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本实施意见也适用于其它形式的外来投资企业。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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