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9 生效日期: 2006-09-2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北政办[2006]125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颁布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仲裁法是保证公正、及时仲裁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与国际接轨、与诉讼制度并行、一裁终局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愿、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结案快捷等特点。为保证仲裁法的顺利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在1996年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通知要求:对在仲裁法施行前制定的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中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予以修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也先后下发了关于在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国家有关文件下发以来,我市大多数部门和单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了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中争议解决条款。但是,仍有一部份合同没有及时规范、修订好,致使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不能进行有效选择,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我市仲裁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标准(格式)合同及合同示范文本中解决争议的条款,坚定不移地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各系统各行业正在实施的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一次全面的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的范围、内容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和合同有关管理单位均应对其制发的现行各种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修订的范围是我市现行使用的各种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既包括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制发的,也包括我市各部门、单位制发的。对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方式条款方面存在的问题,一律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予以修订。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22号文要求,修订后的格式统一表述为“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修订的方法、步骤
  修订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清理合同文本阶段(2006年10月25日以前)。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合同文本的清理工作,从印刷、销售、使用等不同环节,全面细致的收集、汇总各类合同文本,依法查找问题,提出修订意见,于10月15日前将汇总的各类合同文本、修订意见一并报送市法制办公室,由市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确认。
  (二)制发合同统一文本阶段(2006年11月25日以前)。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清理、修订后确认的合同文本,立即通知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印刷、销售和使用修订后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停止印刷、销售、使用不规范的合同文本。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12月25日以前)。市法制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单位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清理不彻底或继续印刷、销售、使用不规范合同文本的部门、单位,要限期整改。在清理和修订合同文本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市法制办联系解决。清理和修订合同文本工作告一段落后,由市法制办将该项工作开展情况书面向市政府汇报。
  修订合同文本是加强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对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和公正、及时地解决经济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方面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这项工作圆满完成。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