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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5 生效日期: 2003-07-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泉政文[2003]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濛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老龄委制定的《泉州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泉州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关怀,根据《福建省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已经颁发的有关优待老年人的规定,对我市老年人实行下列优待: 
  一、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除按规定纳税外,凡按人口摊收的各种收费,老年人不再承担。 
  二、为老年人医疗保健提供优先优质服务。各级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收费等方面对老年人实行优先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和社区,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三、公园、风景区、名胜古迹、动(植)物园、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等单位,老年人享受免费参观游览。80岁以上高龄老人,可携带一名陪护人员。 
  四、各级文化系统举办的文物、美术、书法、绘画、摄影等展览,老年人享受免费参观;老年人观看各种文艺戏剧会演、调演等,享受半价优惠。 
  五、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开办的电影院、文化宫(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在举办有关活动时,老年人享受半价优待。老年节这一天实行免费优待。 
  六、老年人乘坐市区公共汽车享受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老年人(含70周岁)凭"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乘坐市区公共汽车。在公共汽车上应提倡为老年人让座。 
  七、车站、港口、机场等经营管理部门应为老年人购票、进站、托运行李、上下车(船、飞机)提供方便,应在候车(船、机)室外设老年人专用座位。 
  八、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按闽委发[2001]5号文件规定,酌情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老年人无力支付律师、公证等法律费用,需要法律援助服务的,依照《福建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办理。 
  九、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社会福利院等为老年人服务的单位和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无子女的老年人,持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在已有网络的区域申情安装闭路电视和管道煤气时,初装费实行半价优惠并优先安装。 
  十、商业、水电、燃料、燃气、电信、邮政等窗口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先服务和照顾,提倡为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十一、对百岁以上老年人实行每人每月发给150元长寿营养补贴,其中市级负担50元,县(市、区)负担100元,所需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发放工作由所在(市、区)老龄办负责办理。 
  十二、百岁老人所在县(市、区)卫生部门要定期为他们免费体检。 
  十三、收费的厕所一律免费为老年人提供方便。 
  十四、涉及上述敬老优待服务项目的单位,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优待服务内容,在服务窗口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兑现承诺。 
  十五、本规定适应对象为年满60周岁(年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老年人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干部、职工。离休干部、"5·12"及原地厅级退休干部按原规定的待遇享受。在《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发放之前,仍使用"泉州市人民政府老年人优待证",发放办法按泉委办[1995]49号文规定办理。《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发放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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