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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订购税控盘、传输盘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7 生效日期: 2006-11-27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地税发[2006]650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在全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推行税控盘/传输盘装置,现将我市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订购税控盘/传输盘的安排部署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控盘/传输盘生产供货商的确定
  根据总局规定和市局领导指示,市局相关部门本着服务优先、质量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总局指定并测试合格的3家税控盘/传输盘的生产供货商进行了评估,最后选定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喻公司)作为我市货运业税控盘/传输盘的供货商。

  二、税控盘/传输盘销售价格
  天喻税控盘单价为¥690,天喻传输盘单价为¥690。由于税控盘具有传输盘的功能,纳税人可以选择订购税控盘+传输盘,或只订购税控盘。

  三、税控盘/传输盘订购方式
  天喻公司将于2006年12月11日-18日在我局各主管税务机关设点对自开票纳税人进行现场销售。具体安排如下:
  12月11日-13日,分别在第三和第四稽查局设点销售;
  12月14日-15日,分别在第一和第二稽查局设点销售,属于第七稽查局和罗湖区局所辖的自开票纳税人,到第一稽查局销售点购买;
  12月18日,分别在第五和第六稽查局设点销售。
  各分局应提前做好销售准备工作并及时通知纳税人。未在规定日期前往指定销售点购买税控盘、传输盘的纳税人,应自行与天喻公司联系购买事宜。

  四、税控盘/传输盘售后服务
  按照总局要求,供货生产商根据在我市的税控盘、传输盘销售总数量,免费提供10%的备件。纳税人所购产品若出现非人为故意因素造成的损坏,可直接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换使用备件,但10%的备件用完后,纳税人应直接向供货生产商天喻公司要求更换。
  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检测纳税人损坏的产品。
  详细售后服务内容见附件――税控盘、传输盘销售服务合同。

  五、税控盘/传输盘初始化
  纳税人在现场购买到税控盘的同时,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将税控盘进行初始化登记录入,各分局应提前将纳税人初始化登记信息收集准确,并配置好人员和所需硬件设备。
  各分局要注意加强对纳税人购买税控盘的组织和宣传、配合天喻公司做好税控盘、传输盘的销售工作,采取一定措施将订购和启用税控盘/传输盘的事项通知到所辖自开票纳税人,以保证2007年1月1日纳税人能及时启用税控盘/传输盘。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税控盘、传输盘销售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乙方: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2006 年 12 月 18 日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友好合作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税控盘、传输盘产品和售后服务事宜,经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乙方愿意视甲方所在地所有自开票纳税人为共同的甲方,其享有(承担)与甲方相同的权利(义务)。
  第二条 甲方所采购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及价格如下:
┌─────┬────┬──┬──┬────┬──────┐
│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单位│数量│ 单价 │  小计  │
├─────┼────┼──┼──┼────┼──────┤
│天喻税控盘│ TYS-89 │ 台 │1360│¥690.00│¥938400.00 │
├─────┼────┼──┼──┼────┼──────┤
│天喻传输盘│TYC-88 │ 台 │1320│¥690.00│¥910800.00 │
├─────┴────┴──┴──┴────┴──────┤
│总计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肆万玖仟贰佰元整        │
└────────────────────────────┘
  上述产品数量中,甲方需要40台税控盘,其余为甲方纳税人所需。
  第三条 乙方前往甲方所在地对纳税人进行现场销售,甲方纳税人自行向乙方现场直接购买,价格与甲方购买价格相同。乙方所备产品若有节余,扣除备件后乙方自行带回。
  第四条 交货时间:乙方应在2006年12月11日前将甲方及甲方纳税人采购的约1000台税控盘100台传输盘送至交货地点,乙方应于2006年12月11日开始在甲方进行现场销售。剩余部分在2006年12月18日前送至交货地点并完成现场销售。
  第五条 交货地点:乙方负责将甲方所采购的产品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凯丰路7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东鹏印刷厂。
  第六条 运输方式:运输方式为快运,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备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乙方按甲方所在地税控盘、传输盘使用数量,免费提供10%税控盘的备品和10%传输盘的备品。备品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保管和更换。
  第八条 包装要求: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每一个独立包装盒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为电子文档储存在光盘中)、质量证书、随配附件和工具。
  第九条 付款供货方式:
  1.乙方将甲方所需的产品及同等金额的发票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收到所购产品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2.对于甲方所在地的纳税人购买税控盘、传输盘,由乙方现场销售现场收款。纳税人由甲方负责组织集中。
  第十条 乙方质量保证:
  1.《发票税控盘和传输盘技术规范》标准
  2.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的符合性验证
  3.乙方所销售的税控盘、传输盘必须通过总参三部的灌装,并有国密局指定的专用算法。
  4.通过国家商用密码局的相关资质认证
  5.乙方公开的产品技术标准
  6.其他:
  第十一条 甲方验收标准: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货品后,依照合同的“乙方质量保证”条款进行检测验收,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报告》,同时将《验收报告》传真给乙方。如在上述约定时间内乙方未收到甲方出具的《验收报告》或其他报告,则视同甲方对本批次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 产品保修:
  1. 三年内包换。
  2. 超过三年为有偿成本维修。
  3. 乙方的售后服务方式和内容:
  ·通过总局的呼叫中心010-62466669和总局的技术支持网站对用户提供支持。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呼叫中心的技术支持热线服务。
  ·免费随盘提供税控盘、传输盘检测程序,并定期提供检测程序的升级包。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进行税控盘、传输盘使用的简单培训。
  ·乙方为甲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免费提供100台税控盘25台传输盘作为培训用盘。培训完成后甲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将盘返还乙方,由乙方重新灌装成正式用盘后,作为乙方提供给甲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10%备件中的一部分无偿提供给甲方。
  第十三条 若存放在甲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备品用完后产品仍在三年包换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产品损坏通知之日起7日内供应更换产品。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而致使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待得到对方答复后,本合同方可终止执行。
  第十五条 风险转移:
  货品在运输的过程中损坏、丢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将货品交付给甲方或甲方委托人后,货品的损坏、丢失风险即转移至甲方。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应每日向甲方支付产品所涉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仍不能交货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具体赔偿事宜双方协商。
  2.如果因乙方提供产品的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时,甲方有权选择更换或退货。如果甲方选择更换,乙方应在原交货期内交付相应合格产品,因此原因延期交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具体赔偿事宜双方协商。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有相关规定的,遵照总局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以提请国家税务总局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提出则在对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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