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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5 生效日期: 2006-12-25
发布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冀财会[2006]59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直驻冀各单位: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省财政厅冀财会[2005]20号文件对会计从业资格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等作出了规定。结合两年来的执行情况,现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原规定中与此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一、考试科目
  考生须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三个科目的考试。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条件的,免试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
  二、报名时间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两次报名,即每年的4月份和11月份,考生须同时报考三个科目。
  三、考试时间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科目每年进行两次考试,即本年度4月份报名8月份第二个星期六上午考试,本年度的11月份报名下年度3月份的第四个星期六上午考试。
  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在报名结束至其他两个科目考试之前进行。
  考生须一次通过三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合格成绩可连续保留一期,即考生第一次报考三个科目的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科目没有通过,而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则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的合格成绩可延续至下期,第二次只报考其他两个科目,成绩合格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否则,第三次须重新报名参加三个科目的考试。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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