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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市区关闭破产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6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6〕65号
为妥善解决市区关闭破产等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2004)149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来源及缴费标准
  2000年7月1日前市区关闭破产且未参保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按市区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开支额和实际人数核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其费用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筹集资金解决,每半年向医保经办机构核拨一次。退休人员从参保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000年7月1日后市区关闭破产且未参保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以当年退休人员年龄按现行缴费标准一次性为退休人员缴足(计算至70周岁)医疗保险费。其费用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国有资产变现、土地出让所得优先用于支付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不足部分按隶属关系报请同级政府的财政局、国资委、中小企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单位资产、退休人员审核后,从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补足。无资金来源的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经审核后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退休人员从参保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调整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7.5%调整为8%(按5%缴费的调整为5.5%),用人单位退休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0%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给予补贴。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暂不调整。
  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矿区参照本意见制定当地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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