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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高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9 生效日期: 2006-11-29
发布部门: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临府[2006]8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高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临高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了推动我县经济快速健康发展,鼓励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招商引资活动,提高招商引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投产后,从企业发生税收的第一年属本级分享财政收入部分中提取20%奖励给该项目的引进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 上级按计划正常安排的项目,按照项目资金总额的0.5%给项目单位作为项目配套管理经费。

  第三条 单位自行策划、包装、申报的项目,按照项目实行落实资金总额的3%给项目申报单位作为项目配套管理经费。

  第四条 企业一年缴入县级库税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奖给企业主要负责人2%;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奖给企业主要负责人3%。

  第五条 引进(申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该项目的第一引进人,两个人以上共同引进项目的,奖励给共同引进人分成。项目引进者须到县招商局事先登记存档,招商局和财政局核准,资金颁发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奖励对象不包括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奖励资金从县政府行业发展基金(财政)中列支。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没有溯及力,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招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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