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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08 生效日期: 2006-10-08
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冀劳社办[2006]135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企业:
  今年,我省相继发文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了调整。在实际操作中,对部分政策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将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 关于取暖期内退休人员取暖补贴发放问题。按照“一个取暖期内,不重复享受取暖补贴”的原则,取暖期开始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全额发放取暖补贴;取暖期内退休,在取暖期开始时已按在职人员一次性领取了取暖补贴的,不再按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重复发放;按企业在职人员领取的取暖补贴低于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可补齐到规定标准。
  二、关于洗理费问题。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从2005年1月起每人每月加发6元洗理费,并作为基本养老金处理。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在按冀劳(1998)47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出一定比例补贴调节金后再另加6元洗理费,按新办法计算出调节金后不再另加任何费用。
  三、关于离休人员1-2个月生活补贴补发问题。根据冀劳社[2006]14号文件要求,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适当增加了离(退)休金,对于离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后1-2个月生活补贴补发问题,按照劳社厅函(2002)18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每年一月份为离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后,当年调整离(退)休金时对已发放的生活补贴不再进行调整,已调整的离(退)休金计入下一年度的计发基数。考虑到本次属跨年度调整,所以在此问题处理上可按以下办法办理:2003年、2005年增加的离(退)休金,2003年、2005年当年不计入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计发基数,也不补发,但可以分别计入次年(2004年、2006年)的计发基数并给予补发。
  四、关于离休人员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补发问题。属于冀劳社[2006]14号文件执行范围的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要按照调整后的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已经按调整前离(退)休金标准为基数计发的要补发差额。
  五、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离休人员1-2个月生活补贴等一次性支付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一次性支付,不得平均到每个月发放。
二○○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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