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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8 生效日期: 2006-11-28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2006]6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于2006年8月31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提出了一系列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地宏观调控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准确把握中央加强土地调控的精神实质。严把土地“闸门”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违法违规用地和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等问题,为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而采取的重要调控措施之一。今年以来,我省已在规范土地成片开发、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些调控措施,并取得了较好成效。但部分市、县仍然存在土地利用粗放、农村建设用地乱搭乱建、土地市场不规范、损害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等问题。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严格落实国家土地调控的有关措施,严格遵守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国家政令畅通。同时,还应从我省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国家土地调控与保证经济发展的关系,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用地,促进我省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二、强化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要加快省及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在落实国家下达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根据“十一五”期间我省地方经济发展战略和布局,将一些重点开发区域和重点项目用地统一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近期确需上马但局部不符合规划的重点项目,应按规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依法办理规划局部调整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准供地。
  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用地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得动工建设。对用地指标缺口问题,要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需求,优先保障当年动工项目用地,增加省级政府调控用地供需矛盾的空间和能力。同时要按照国家年度用地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属国家核准立项或备案的项目,其用地应上报国务院审批,统一使用国家机动预留指标。

  三、严格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政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以及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县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要按照《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琼府办(2005)113号)的要求,将耕地保护责任层层落实到市、县和乡、镇,重点抓好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的年度考核工作。同时加大基本农田开发整理投入,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切实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四、强化土地集约利用,缓解新增用地供需矛盾。从今年12月份开始,利用半年时间对全省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普查,分类登记,统一组织盘活利用,凡存量建设用地未充分合理利用的,除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外一律不批准新增建设用地。要充分利用我省作为处置积压房地产试点的政策优势,抓紧完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手续,探索通过土地置换、指标折抵等方式,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要强化新出让土地的集约和合理利用,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及控制指标,严格控制土地批而未用,凡当年土地批准后闲置未用的,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对土地成片开发等一些大面积的用地需求,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的通知》(琼府(2006)34号)的要求,具体约定开发建设投资强度和开发计划,逐步提高准入门槛,严防新的圈地苗头。
  要抓紧制定公布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土地出让交易平台。按照既要统一市场价格,防止低价出让土地,又要符合我省实际的原则,尽快组织编制全省各市、县不同区域和等级的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含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防止市、县之间低价恶性竞争。同时,按照公开信息发布、统筹市场价格、同一交易场所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土地市场。

  五、加强划拨土地管理。划拨土地要严格区别社会公益性质和生产用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划拨土地必须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凡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禁止擅自非法转让划拨土地。既要加强对农垦、部队及各类国有企业原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又要严格新划拨土地的管理,严格核定划拨土地项目范围,逐步探索将经营性基础设施、经营性教育设施等项目用地统一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六、改革和完善征地制度,建立符合实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公布实施海南省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制定公布全省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规范征地拆迁程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同时,省社会保障部门应抓紧按照《通知》精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海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七、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并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严格审查申请条件,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并不得超过省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明晰产权。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禁止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要大力推行殡葬制度改革,严格殡葬用地管理。提倡文明殡葬,鼓励采取火葬等方式,逐步减少乃至消除土葬方式,过渡期间各市、县可统一规划、集中安排一部分公共墓地,采取集中安葬方式。对违法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建房、建坟等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强化政府土地调控能力。要严格执行土地统一收购储备、统一开发整理、统一公开供应的土地管理“三统一”制度,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运用土地储备手段调控土地市场。要按照《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03号),抓紧完善土地储备整理体制和机构,规范土地储备程序。要尽快启动省级土地储备,研究制定省级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围绕我省“十一五”省级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推动省级土地储备工作。

  九、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防范重大土地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建立健全省和市、县两级土地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机制,落实土地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动态巡查和事前防范。对个别影响恶劣、情节严重、顶风作案的土地违法案件,有关部门要公开严肃查处,以强化警示作用。
  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确保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市、县要结合执行本实施意见,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以来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要扎实整改,对清查出来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省发展与改革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要结合《通知》及有关配套文件的精神,根据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在2006年年底前将贯彻《通知》及本实施意见的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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