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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31 生效日期: 1995-10-31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经贸企[1995]64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百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 
  为指导国务院确定的百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你们,请按照《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试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 
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 
 
  为保证国务院确定的百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部际联席会议协商研究,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就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问题 
  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确定,应根据全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关规定,区别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确定,要与其主管部门的机构改革统盘考虑。在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前,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试点企业,可以由主管部门改建成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职能,或者由其主管部门暂时代行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职能。 
  (2)国务院确定的三户进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全国性总公司的直属试点企业,其国有效益投资主体为其所属的国家控股公司;尚未开展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全国性总公司的直属试点企业,由其总公司作为试点企业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二、关于试点企业原“中国”字头的使用问题 
  试点企业作为原国有企业的改制,在工商登记时按企业变更处理,不按新设立企业处理,名称原冠有“中国”字头的,经原核准机关同意,可继续保留。 
  三、关于试点企业成立财务公司问题 
  试点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可根据《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建立财务公司的实施办法》(银发[1993]273号)文件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成立财务公司。具体审批程序为: 
  (一)凡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拟设立财务公司,应由试点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可证明企业集团合法性的有关文本、企业集团组织章程; 
  2.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名单; 
  3.集团紧密层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4.设立财务公司的申请报告; 
  5.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包括企业集团的基本概况、资产负债情况、中长期发展计划、主要产品和服务的发展潜力及盈利前景预测等内容); 
  6.拟设财务公司的近期经营计划及盈利前景预测; 
  7.拟设财务公司组织章程(包括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营宗旨、资本数额、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以及公司地址等事项); 
  8.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由企业联合投资形成的资本金,必须提供相应的协议书和入帐凭证; 
  9.集团有关部门提供的拟任公司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10.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经批准的财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财务公司凭以上证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四、关于试点企业外贸、外经权问题 
  具备条件的试点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可赋予外贸、外经自主权,成立独立的进出口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商品进出口,对外经济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及劳务合作等业务。试点企业可向外经贸部申报。生产企业可按《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30号文件)规定的申报程序办理;流通企业可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76号文件)规定的申报程序办理。 
  五、关于试点企业“拨改贷”问题 
  试点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按国务院国发[1995]20号文件规定办理。试点企业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迅速准备有关申报材料,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投资[1995]1387号文件规定的程序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同时抄报国家经贸委。 
  六、关于试点企业改制为股份制有限公司的上市问题 
  试点企业要求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交易的,按规定程序申报,各地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证券委、国家计委下达的新股发行额度内,优先推荐试点企业。选择海外上市企业和发行B股企业时,国务院证券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根据同等条件优先的原则,予以支持和审批。 
  七、关于试点企业《试点方案》的协调、论证和审批程序问题 
  (一)协调、论证程序。由试点企业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试点企业的《实施方案》进行协调和论证。试点企业《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问题,由试点企业的组织实施部门主持召开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参加的协调会议进行协调,基本形成明确意见后,召开正式论证会议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并作出论证意见和会议纪要。 
  (二)审批程序。由试点企业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起草关于试点企业《实施方案》协调、论证情况的报告,按各自的试点工作关系,报经国家经贸委或国家体改委研究同意后,由试点企业的组织实施部门与国家经贸委或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批复,编部门文号。 
  本文除第一、第二、第七条外,原则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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