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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08 生效日期: 2006-10-08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2006〕7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抓紧做好增资兑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执行政策,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映,以便统筹协调,妥善解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发现,必须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有关人员,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度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件1)。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的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三)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新录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公务员,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2.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录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在县直单位工作的高定一档,在乡镇工作的高定两档。
  三、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级别与工资等待遇挂钩问题,待国家有关具体办法出台后另行制定实施意见。
  四、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件2)。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附件2)。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技术工人学徒期间的工资待遇为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90元;学徒期满合格后定级,执行初级工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工资二档。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毕业生,第一年执行590元,一年期满合格后定级,执行初级工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工资二档;高职高专及以上毕业生第一年为655元,一年期满合格后定级,执行初级工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工资三档。
  普通工人熟练期一年,其熟练期间的工资待遇为570元;熟练期满合格后定级,执行普通工人岗位工资一档。
  对个别考核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可适当延期定级。
  (四)其他。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不含受过撤职、降级处分的人员)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三)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工资档次:曾经高定过两个及以上工资档次的,可高定两个工资档次;曾经高定过一个工资档次的,可高定一个工资档次。
  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过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档次。
  (四)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其中,曾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被判处管制的,再低定一个工资档次;曾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再低定两个工资档次。上述两类人员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的,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分别低定2个和3个级别工资档次。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七、组织领导和贯彻实施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是贯彻公务员法的要求,也是对现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完善,这项工作关系到机关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和行动,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坚决维护国家工资福利政策的严肃性,不得自行突破国家和省里政策。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和政治思想工作,确保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平稳实施。
  工作人员套改工资,属于省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省直单位其他人员报省人事厅审批;其他有关工资的处理,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辖市的工资审批问题,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月八日 附件: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二○○六年十月八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其他事业单位。(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技术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的具体办法,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件1至3)。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三)绩效工资的实施。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具体意见另行下达。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四)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实施。
  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三、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四、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五、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国家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帐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帐簿核算,不得帐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对在县直单位工作的高定一级,在乡镇工作的高定两级。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技术工人学徒期间的工资待遇为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90元;学徒期满合格后定级,执行岗位工资技术工5级和薪级工资3级标准。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毕业生,第一年执行590元,一年期满合格后定级,执行岗位工资技术工5级和薪级工资3级标准;高职高专及以上毕业生第一年执行655元,一年期满合格后定级,执行岗位工资技术工5级和薪级工资6级标准。
  普通工人熟练期一年,其熟练期间的工资待遇为570元;熟练期满合格后定级,执行岗位工资普通工和薪级工资1级标准。
  对于个别考核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可适当延期定级。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八、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已按国家规定固定过1档工资的,在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可高定1级;已固定过2档及以上工资的,可高定2级。仍在执行浮动工资的人员,浮动工资的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六)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原聘岗位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作为计发生活费待遇的基数,其计发比例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七)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曾经高定过两个及以上工资档次的,可高定两个薪级;曾经高定过一个工资档次的,可高定一个薪级。
  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过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九、组织领导和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政策,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乱开“口子”,擅自放宽套改条件。对违反政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以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工作人员套改工资,属于省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省直事业单位其他人员报省人事厅审批;其他有关工资的处理,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各省辖市的工资审批问题,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薪级工资套改表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薪级工资套改表
     3.事业单位工人岗位薪级工资套改表
  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二○○六年十月八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对于2006年6月30日前已到达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亦按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
  (一)增加离休费标准。
  1.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正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科级及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
  2.经组织批准享受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不包括按有关规定享受单项待遇的人员),分别按副厅局级、副县处级的标准增加离休费。
  (二)增加退休费标准。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三)增加退职生活费标准。
  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每月增加160元退职生活费。
  (四)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原是军队转业干部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时的职务低于离退休时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职务的,可按离退休时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2.事业单位中原既有行政管理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计发离退休费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这次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同时,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问题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原属省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他人员的审批:省直一级机构和省直部门所属单位的离休人员及退休的处级干部、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报人事厅审批;科级及以下行政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下人员、工人及退职人员报主管部门审批。各省辖市的离退休费审批问题,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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