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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0 生效日期: 2006-09-20
发布部门: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岳政办发[200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岳阳市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传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打击传销活动,事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对传销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传销条例》,继续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打击传销违法活动,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头目,揭批传销行为的本质及其危害,有力遏制传销蔓延势头。
  二、整治重点
  (一)打击传销活动。各地要突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下列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严惩传销头目。各地要坚持依法打击少数、教育大多数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对宣传组织、诱导、胁迫群众从事传销活动的头目严密监控,依法从严惩处。对通过传销搞所谓“以商养政”、“以商养黑”的,要重拳打击,决不姑息。
  三、组织领导
  成立岳阳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助理巡视员苏耀辉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含春、市工商局局长杨国清、市公安局副局长杨耀华任副组长,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李建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志强、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罗光辉、市工商局副局长林新湘、市商务局副局长湛建军、市民政局副局长汤石觉、市财政局副局长邹三友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工商局,林新湘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制定并认真落实责任制,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各级政府要为打击传销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切实解决人员不足、经费困难等实际问题。重点地区、重点案件还应拨出专项整治经费,确保近期取得明显成效。
  四、职责分工
  打击传销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法院、检察院和工商、公安、商务、宣传、财政、民政、银行等部门单位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作,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苗头、线索或接到举报,要认真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要从快依法打击处理。
  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拉人头”和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要结合对流动人口、特种行业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了解、掌握传销人员的动向,及早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要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及其传销产品、生产基地进行查封、取缔。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清查、遣送传销人员工作,维护治安秩序,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配合工商、公安部门查处传销行为;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和其他社团组织,也要进一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监管工作。要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之间及全市范围的联打联防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五、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9月20日至10月10日)。各县、市、区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班子,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投诉举报网络,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要发挥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发动群众参与,广辟案件线索,掌握传销活动的新情况和新动向。
  (二)集中查处阶段(10月11日至11月30日)。集中力量开展传销案件的查处工作,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帐号、吊执照、退钱款”等强有力措施,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同时,要以重点案件为突破口,深挖线索,摧毁传销组织网络,防止死灰复燃。对为传销提供住房、办公及其它活动场所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追捕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追缴赃款等方面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三)清理巩固阶段(12月1日至2007年1月30日)。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其他有关部门一道,积极稳妥地做好疏散、遣送传销人员等善后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巩固整治成果。要组织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件和事例进行曝光,揭露传销活动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督促检查
  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组织打击传销工作行动不力和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违法活动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在2007年2月底前将本地工作情况报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8239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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