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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0 生效日期: 2006-11-10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明电〔2006〕13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全面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吉林省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06)4号)要求,深入抓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的落实,全面摸清火灾隐患存量底数,大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坚决将火灾隐患解决在发生之前,真正实现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消防工作“三提升、三降低”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火灾预防工作的指示,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一、主要任务与工作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依据,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排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认真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进行一次火灾隐患全面普查,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建立档案,切实找准制约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依法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落实整治火灾隐患工作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打击违反消防法法规的行为,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二、普查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是:在我省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一)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二)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三)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四)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三、成立领导机构
  成立吉林省人民政府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锦斌 副省长
  副组长:王甫轶 省政府副秘书长
  慕海平 省政府副秘书长
  丁维东 省安监局局长
  韩英俊 省公安厅副厅长
  成员包括: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林业厅、省广电局、省旅游局、省公安厅、省消防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民航吉林安监办等单位主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
  主 任:丁维东 省安监局局长
  副主任:赵世伟 省安监局副局长
  潘成山 省公安厅消防局副政委
  成员包括:省安监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相关人员。
  联系电话:0431-5800126。
  办公室工作职责:对全省普查出的火灾隐患进行汇总,按设施、建筑、规划、区域4个方面分类统计;定期编发简报,通报各地、各部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总结、交流、推广典型经验;针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指导各地和各部门深入开展普查整治工作;普查整治工作结束后,对全省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科学分析各类火灾隐患存在的原因,认真研究产生火灾隐患和影响火灾隐患整改的深层次问题,提出整治火灾隐患的工作对策。
  四、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公安、安监、建设、工商、质监、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林业、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3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7日-15日)。
  省政府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全省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省安监局和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省政府各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和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成立政府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召开专门会议对本地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无主管部门单位和涉及城乡消防规划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核查和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实施方案要抄送市(州)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州)的实施方案要抄送省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及公安派出所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普查整治工作的意义目的、普查范围重点、普查基本方法、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组织各种新闻媒体、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普查整治的工作方法、要求及法律责任,并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形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16日至2007年3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普查整治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省安监局和省公安厅消防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普查整治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各市(州)、县(市、区)安监局和公安消防部门对本地区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业、系统单位进行检查,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告当地政府,由公安机关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普查整治;教育、卫生、民政、广电、建设等部门负责对学校、医院、养老院、广播电台、建筑工程等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普查整治;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负责对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寺庙等古建筑、地下场所等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普查整治;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负责对火车站、客运站、机场等管辖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普查整治;公安、安全监管、工商、文化、质检等部门负责对经营性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普查整治;农业、公安部门负责对农村村屯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普查整治。
  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当地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政府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保障安全的防范措施。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属于普查整治范围并纳入消防监督视线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初步判定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及时报送消防部门核查确定。县(市、区)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普查整治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并负责对公安派出所普查整治工作有关情况、数据进行收集和汇总。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对普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按照普查整治重点确定的四大类问题,逐一进行登记录入,建立本地区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省和市(州)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实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工作信息化。
  (三)总结阶段(2007年4月)。
  普查整治结束后,各市(州)政府应于2007年4月5日前,向省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地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情况及下步工作措施。省政府于4月15日前,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上报全省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综合情况。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基层。要针对当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及时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加以整治。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对于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协调,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二)联合执法,密切合作。各级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联合执法机制,认真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对发现的消防问题,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处理的,应及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交由消防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通报消防部门处理。消防部门对各部门移交、通报的消防问题应及时依法受理查处,并向有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对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撤销消防行政许可的单位名称和情况,应及时向本地公安、教育、民政、卫生、文化、城市规划、建设、体育、安监等有关部门进行通报,相关部门应依法撤销本部门行政许可和有关证照,并将结果反馈消防部门。
  (三)及时反馈,定期上报。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期间,各市(州)和省直各部门要通过简报、报告等形式,及时交流、反馈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从11月16日起,各市(州)和省直各部门应每10天向省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办公室上报一次本地和本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省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办公室应定期编发简报,通报各地和各部门普查整治工作动态,对工作进展缓慢、上报材料不及时的地区和部门适时进行通报,督促改进。
  沈阳铁路局驻我省各办事处应按本方案和沈阳铁路局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本系统范围内的普查整治工作。有关工作情况反映和工作报告在报送沈阳铁路局的同时,应抄送省普查整治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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