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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十一五”期间培育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4 生效日期: 2006-12-04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6]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驰名著名商标工作推进组办公室制定的《长春市“十一五”期间培育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工作推进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长春市“十一五”期间培育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工作推进方案
市驰名著名商标工作推进组办公室
  为加快推进我市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推荐认定工作,大力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驰名著名商标培育认定推进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服务于自主品牌创新,在“十一五”期间大力推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培育推荐和长春知名商标认定工作。通过宣传、组织、引导、鼓励,充分调动企业和行业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积极性。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商标兴企、商标兴农、商标兴市兴县的浓厚氛围,促进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和产业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加快长春市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规划目标
  (一)“十一五”期间,力争推荐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量由现在的1件增至6件。具体为:2006年至2007年力争推荐认定2件;2008年至2009年力争推荐认定2件以上;2010年力争推荐认定2件以上。
  (二)“十一五”期间,力争推荐认定的吉林省著名商标数量由现有的108件增至225件,且每个县(市)力争达到10件以上。
  (三)“十一五”期间,认定的长春市知名商标数量由有现有的104件增至260件以上。
  (四)全市申请商标注册数量和有效注册商标数量力争每年增长20%,到2010年,全市注册商标数量力争达到1.5万件。其中,境外申请商标注册数量力争年增长10%;全市农产品商标注册数量力争年增长15%。

  三、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普及商标法律、法规和商标知识。通过每年开展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等活动,宣传普及商标法律、法规和商标知识,普及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知识,宣传实施商标战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成果,宣传保护商标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公布商标侵权典型案例,激发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商标注册的热情。要抓住各级党委、政府对领导干部、专业人才进行培训的时机,举办专题讲座,提高各级领导、各级干部的商标意识。
  (二)增强企业经营者争创名牌的意识。推动企业经营者克服和纠正重视有形资产、忽视无形资产的倾向,将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帮助拥有“吉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经营者了解掌握中国驰名商标申请认定的有关情况,积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注册的历史和范围,该商标广告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资料,为适时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创造条件。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生产者、经营者和其它组织积极参加每年的“中国商标节”活动,开阔视野,拓展思路。组织我市拟推荐认定 “中国驰名商标”、“吉林著名商标”的重点企业,赴实施“中国驰名商标”战略成果突出的省、市考察学习。
  (三)规范申请推荐和认定程序。由市工商局牵头,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及时更新《认定长春市知名商标储备库》、《长春市推荐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储备库》和《吉林省推荐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储备库》企业名单,成熟一个推荐认定一个。组织制定《长春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进一步规范认定“长春市知名商标”、推荐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程序。认定“长春市知名商标”要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科学、依法认定的原则。
  (四)优化商标服务。积极开辟闲置注册商标转让市场,探索商标转让、许可的途径、形式,形成有效交易机制。组织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在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期间举办的全国和全省闲置商标转让洽谈会。建立健全商标信息查询和交流服务体系,协助企业收集商标侵权证据,整理、完善申报认定材料。
  (五)依法保护驰名、著名和知名商标专用权。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各种商标违法行为。对我市的“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实行跟踪保护。加强对我市各类商品展销、展览会的商标监管,严禁侵权假冒商标商品驻会进展。加强对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新型流通方式和超市、卖场、便利店、购物中心等的日常商标监督管理。实行企业进货验货时自行查验《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制度,规范企业商标使用行为。在我市积极开展“无假冒商标示范店”的评比活动,提高企业商标意识,引导消费者“认牌购货”,打造“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商品商场(店),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城市形象。

  四、扶持政策
  (一)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和使用我市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二)申报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种技术开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生的上述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前列支。
  (三)企业为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支出的产品质量检测费用,经税务部门认定后,可以全额税前列支。
  (四)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出资比例可适当放宽,但不得高于法定限额(注册资本的70%),并进一步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五)优先赋予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六)金融机构要创新商标质押贷款办法,为企业融资开辟新渠道。
  (七)市内各主要新闻媒体要以各种方式宣传我市的“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企业及其产品,并对其发布广告给予收费优惠。
  (八)市政府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除省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外,还要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吉林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及有功人员适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额度为:市政府对成功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成功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各县(市)、区政府对成功认定“长春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万元。

  五、组织领导
  成立长春市驰名著名商标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我市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工作有关措施的落实。
  组 长:李龙熙 长春市副市长
  副组长:贺兴国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铁酩 市工商局局长
  成 员: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法制办、市地税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
  办公室主任:张洱英

  六、几点要求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十一五”期间加快培育和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 和“长春市知名商标”工作,当作振兴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将把各级政府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工作情况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发展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
  (二)各级政府要制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的“十一五”规划,出台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创造有利于商标品牌战略的政策环境、法律环境和舆论环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要为多出品牌、多创名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各县 (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在市驰名著名商标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协调本县(市)、区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工作有关措施的落实。市驰名著名商标工作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分析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落实推进措施和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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