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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1 生效日期: 2006-12-21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200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供振兴长春老工业基地的人才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结合长春市实际,现对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全面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高技能人才资源开发和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和完善培养、选拔、使用、激励高技能人才的工作机制,搭建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平台,为大批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和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按照长春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部署和“人才兴市”战略的需要,根据振兴长春老工业基地的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紧紧抓住技能培养、考核评价、岗位使用、竞赛选拔、技术交流、表彰激励、合理流动、社会保障等环节,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评价使用机制科学,激励和保障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加快培养一大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逐步形成培养快、使用好、待遇高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格局,适应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需求,到“十一五”末期,高级技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5%以上,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的梯次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为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构建平台
  (三)增强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发挥企业行业在培养高技能人才方面的主体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以及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做好需求预测和培养规划,提出本行业高技能人才合理配置标准,指导本行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充分发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各类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要把高技能人才队伍队建设作为提高核心竞争力,保证持续发展的根本性措施,纳入企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和考核鉴定制度,加强上岗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形成职工正常的技能成长通道。
  外派培养。企业应有计划的选派在本岗位有培养前途的高技能人才,带项目或课题到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相关培训机构进修学习。通过参加交流活动,开展课题合作研究,掌握开发新产品技术等途径,跟踪国内外先进科学水平和技能操作水平,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
  项目培养。企业可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选择一些项目,在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项目的开发、研制,有目的使用和发挥现有高技能人才的创新能力,使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科研项目有机结合起来,促进高技能人才的不断成长。
  传、帮、带培养。企业应建立名师带徒制度。凡在岗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国家和省市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者、在本行业公认的拔尖技能人才,都要在本单位培养1—2名助手,进行定向培养锻炼,帮助其出成果,带动其成才。
  实践培养。坚持在技术岗位的实践中培养高技能人才。积极推荐、吸收高技能人才参加科研规划、重大项目研究、论证及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承担重大的科研和生产技术的推广项目,参加各种技能鉴定评审委员会等机构的活动,发挥高技能人才的聪明才干。
  学历培养。鼓励和支持现有的高技能人才通过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招生考试,攻读相关的专业知识,提高其学历和理论水平。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与有关院校联合办学,有针对性地为我市经济社会急需专业定向选送一部分技能人员进行培养,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积蓄力量。
  继续教育培养。建立高技能人才终身培训体系,使培训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企业应每年对高技能人才进行集中轮训,开展以“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和更新知识培训,建立用人育人一体化的管理体系。
  在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试行总培训师制度。总培训师负责本企业人才需求预测;制定企业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指导、组织企业职工培训和高技能人才轮训;监督、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参与职业技能鉴定、教材编写和师资培训等工作。
  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标、产品质量认证、评优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劳动保障部门把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纳入企业经营者任期目标,加强监督考核。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没有建立培训制度、职工队伍技能状况低于本地或行业平均水平的,扣减企业经营者薪金的5%。支持、推动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四)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建立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行业和职业院校代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发展规划,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和协调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
  要充分发挥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等职业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渠道作用。承担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技师学院、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紧密结合企业技能岗位的要求,对照国家职业标准,确定和调整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与合作企业共同制定实训方案。对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开展校企合作、实施产学结合,并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院校,政府在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奖励。
  加强职业教育培训教师队伍建设,打造一支胜任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等职业院校的教师应与高校、中专教师在职称评定、工资、福利、退休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吸引和留住高水平教师从事职业培训教育。
  企业应结合对高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与合作院校共同制定培养计划,提供实习场地,选派指导教师,并组织学员参与技术攻关。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五)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广大职工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钻研岗位技能,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和项目攻关活动。职工经单位同意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用人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参加培训人员的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对参加当地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以上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且被企业聘用的人员,企业可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

  (六)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按照“符合重点产业发展、市场急需、结构合理、分步实施”的原则,有效地整合现有培训资源,依托规模较大、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和效益较好、知名度高的一汽集团、客车轨道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骨干企业(集团)和技师学院、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需要,实施六大产业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建设汽车、农产品加工、光电信息、机械制造、生物医药、现代服务等布局合理、技能含量高、面向社会提供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平台。政府在征地、税收、资金、政策等方面对六大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给予支持。鼓励和支持各类具备相应条件和资质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机构培养高技能人才。

  (七)发挥政府部门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实施政府补助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促进和推动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针对我市汽车制造、农产品加工、机械制造等重点产业紧缺高技能人才的需求,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每年培养500名高技能人才。补助标准根据技术等级和工种(职业)分别确定,同时兼顾工种紧缺程度和培养成本等因素,分别从1000元/人到2000元/人不等。对超出补助部分的费用由个人或企业承担。

 

三、健全和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八)逐步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大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结合生产和服务岗位要求,强化标准,健全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符合高技能人才特点的业绩考核内容和评价方式。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关键性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方面业绩突出的技能劳动者,可进一步突破工作年限和职业资格等级的要求,允许他们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推动作用。在集中力量抓好10个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推进的同时,逐步向所有行业、企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使之成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的基础。
  积极探索高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在坚持政府指导下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原则的同时,建立适合行业和企业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实施办法。要进一步推广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经验,结合企业生产和科研活动实际,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考核鉴定工作。在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努力使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提倡普通院校的毕业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实施预备技师培养计划。在技师学院和部分职业院校组织开展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取得预备技师资格的毕业生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两年后,经单位认可,可申报参加技师考评。通过预备技师培养,缩短人才成长周期,实现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规模化。推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专项职业能力公共认证服务。

  (九)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引导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创新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技能人才充分展示“绝活、绝技、绝招”搭建平台,为发现和选拔具有高超技艺的领军人才创造条件,使之成为高技能人才成长的重要途径。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的优秀技能人才,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同时,可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相关职业资格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十)积极组织高技能人才技术交流活动。依托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人才交流机构或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组织、技师学院、职业院校,或通过科技协会、技师协会、职工技术协会、职业教育培训协会等,举办各种形式的高技能人才主题活动,为高技能人才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同业技术交流以及与科技人才交流、绝招绝技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创造条件。挖掘和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民间传统技艺,实现代际传承,使之发扬光大。鼓励和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国际间职业技能交流活动。

 

四、健全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奖励机制,激励高技能人才施展才华
  (十一)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进一步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设立“首席职位制”。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解决技术难题、实施精品工程项目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十二)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完善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引导和督促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情况,完善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办法,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可享受岗位津贴,其标准为高级工每月100—300元,技师每月200—500元,高级技师每月300—600元。岗位津贴可随经济效益提高而增加。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各项待遇。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允许企业探索实施有利于鼓励优秀高技能人才创新创造的收入分配制度,将技能水平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合理确定工资标准,逐步增加高技能人才的工资收入。并可把高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坚和技术改造成果转化所得的收益,提取相应的比例,通过资金等多种形式奖励给个人。
  对到企业技能岗位工作的技师学院、获得高级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在使用、工资、福利待遇待方面与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十三)表彰和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辅以必要的社会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表彰和奖励。凡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市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的高技能人才,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并经批准2年内可享受每月300元的政府津贴。同时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市政府每两年选拔40名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各行业、企业要针对高技能人才特点,建立多种奖励形式,对本领域内具有绝招绝技、突出业绩和品牌影响的高技能人才,设立传统技能奖、能工巧匠奖、终身技能成就奖等多种专门奖项,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享受相应的待遇,提高高技能劳动者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
  鼓励高技能人才业余时间从事有偿服务。在单位同意、不影响本岗位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情况下,高技能人才可以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所得的收入归个人所有。
  提高高技能人才的政治待遇。要注重在高技能人才队伍中发展党员、评选劳动模范,形成事事想到、关注技能人才,人人关心、支持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

 

五、完善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社会保障机制,畅通高技能人才流动渠道和保障水平
  (十四)引导高技能人才按需合理流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高技能人才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才流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对引进(包括柔性引进的)我市紧缺的高技能人才,与其他类别的人才享受一样待遇。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驾驭对高技能人才流动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流动服务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高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探索引进国内紧缺、企业急需的海外高技能人才。促进高技能人才的合理配置。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高技能人才服务窗口,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为高技能人才的引入和交流搭建服务平台。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技能人才提供相应服务。

  (十五)完善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制度。在进一步落实好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权益的同时,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逐步突破部门、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高技能人才跨统筹地区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转移。具备条件的企业,应积极探索为包括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

 

六、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资金筹措机制,加大高技能人才各项工作的投入
  (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构建政府、用人单位、社会和个人多元化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机制,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的增长与财政收入增长相协调。各级政府要根据高技能人才工作需要,将高技能人才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十一五”期间,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评选、表彰、师资培训、教材开发、技能竞赛等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要保证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要将国家安排的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择优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职业院校。将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纳入政府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划。
  进一步落实和用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各类企业都要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并保证有充足的经费用于技能人才的培养,对于职工队伍技能状况低于本地或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用于技能人才培训培养的经费不得少于总额的50%。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相关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或不按规定实施职工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劳动保障、税务、发展改革、国资委、工会等部门要对企业开展职业培训情况和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投入机制。
  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其他培训服务。企业和个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捐赠,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参与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职业院校提供融资服务。各类职业院校可按高技能人才实际培养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核定后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

  (十七)做好高技能人才基础性工作。加强高技能人才相关理论研究,加快高技能人才法制建设。做好高技能人才调查统计和需求预测工作。完善高技能人才信息交流平台,开发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技能成果信息库。加强适用于高技能人才的远程培训和现代培训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加强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发,健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组织开发反映企业岗位需求、符合高技能人才培养特点的教材及教学辅导材料。加强高技能人才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水平。

 

七、加强领导,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十八)要切实加强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与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同步安排,同步实施。紧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高技能人才的三个环节,积极帮助和协调解决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尽快形成培养快、使用好、待遇高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
  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以及相关机构的工作责任。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组织部门宏观指导下,建立由组织、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事、国资、中小企业局等部门以及工、青、妇、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参加的高技能人才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协调和组织推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及与各个部门协调,确保高技能人才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十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切实履行综合管理职能。要加强调查研究,定期组织本地区人力资源市场对高技能人才需求分析,为行业、企业和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机构提供供求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要严格按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考核鉴定和资格认证。
  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尽快制定高技能人才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等有关的具体办法。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组织要对本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行规划,管理、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本行业的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实施计划,推动行业组织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

  (二十)扩大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其他宣传手段,做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到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宣传他们在科研成果转化、技术革新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要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活动,技能竞赛活动,典型经验的推广以及国家和省市对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方面的政策、措施,倡导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在全社会形成技能人才也是人才的良好氛围,引导更多的劳动者走技能成才之路。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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