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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7 生效日期: 2006-10-27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2006]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便群众就医,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目标和建设标准   (一)总体目标。到2007年底,全市各城区(包括双阳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口覆盖率达到95%,2008年达到100%。2009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设备、人员、服务,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二)建设标准。原则上每3-8万服务人口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主要由现存医疗机构改型、改扩建。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半径的地方,每1-2万城区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派出机构,与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从2006年到2008年底,用3年时间分批完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改扩建任务,并全部达到《吉林省标准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标准》。

二、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大型综合性和专科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两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前者主要功能是重点解决疑难重症,发挥医疗技术指导作用;后者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部分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和厂矿、大专院校职工医院,根据需要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形成以提供综合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四)服务内容和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要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全科医师为骨干,以满足社区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主要为城市居民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和慢性病防治、传染病防治等服务。推行家庭契约式服务,逐步建立家庭保健医师制度,有计划地实施预防保健和干预措施及康复训练指导。
  (五)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置中医科或中医特色专科,保证不少于1名中医师,开展中医服务,发挥中医药在社区保健、医疗康复等方面的独特作用。

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六)加强服务人才建设。人员配备上,要按照每5000服务人口配备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和预防保健人员各1名的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配备卫生技术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人员编制,原则上从医疗卫生系统编制内调剂解决。
  (七)加快全科医学人才培养进程。建立全科医学培训基地,增设全科医学专业,每年培养专科制全科医生50名、社区护士50名,培训在职社区医护人员300名。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规范化培训任务,全面实行社区卫技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完善社区卫生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制度。
  (八)实行对口支援。在长三级甲等医院要承担人才培养、技术指导的责任和义务;市属医疗机构新进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必须到社区卫生机构轮训半年;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在职称在晋升高级职称前,要到社区卫生机构义务工作一个月;提倡在长医学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义工一周。到2010年,全市基本形成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保障政策   (九)各县(市)区要把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新建或改建居民小区,要按标准无偿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并与小区同步投入使用。需要拆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原地安置和补偿。各区2007年要全部完成无偿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用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采暖、水电、煤气等费用享受民用价格待遇,电信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保网络运行费用给予适当优惠。
  (十)政府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投入的力度。2007年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以1.5元/人的标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并逐年递增,主要用于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每年设立社区卫生服务资金100万元,各区也应相应设立。
  (十一)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机构就医。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降低在社区医疗医保首付比例,加大报销比例,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项目;财政部门要解决网络维护、更新设备等费用。
  (十二)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价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药品由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招标配送。通过招标选择药品生产企业或一级市场药品批发商,按本地市场最低供货价格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药品。
  (十三)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把双向转诊制度作为对患者全程跟踪服务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要加强双向转诊的管理,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管理监督   (十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实行行业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成立市、区两级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其人员编制从全额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中调剂解决,人事编制部门负责将差额拨款人员编制统一调剂为全额拨款编制。
  (十五)按照市区域规划设置,依法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准入。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申报、审批、注册登记手续。

六、落实各有关部门职责,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   (十六)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社区卫生服务列入工作目标,成立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步伐。
  (十七)卫生、编办、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建委、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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