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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翠岛花城前期物业管理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0 生效日期: 2006-11-2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房物字[2006]065号

南京长兴物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翠岛花城物业管理收费主体变更问题的报告》悉。根据《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在对翠岛花城小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时,按以下收费标准和规定执行:
  1、住宅公共服务费按招投标确定的中标价[多层住宅0.5元/平方米、月、小高层住宅0.8元/平方米、月(含电梯电费)]收取。

  2、停车管理服务费以每月每辆计算,小汽车露天车位停车为150元,地下车库业主共用车位停车为200元,业主专用车位停车为80元。小汽车临时停车收费按宁价房[2005]58号文件规定收取,收费标准为每辆每次5元。有专人管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停车,自行车为5元,助力车为10元,摩托车为20元。

  3、水泵、公共照明等公共水电费应单独列帐,按实际发生费用和使用情况公开合理分摊。

  4、本批复执行期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或委托合同期满时终止,原宁价房物字[2004]042号文停止执行。

特此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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