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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30 生效日期: 2006-09-30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明电[2006]1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内容
  这次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情况检查验收工作,总体上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吉林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吉政明电(2005)11号)及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进行。具体检查验收内容:
  (一)治乱工作情况
  1.市、县两级政府对各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排查、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行为的清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2.各市(州)、县(市)政府关闭和取缔严重污染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及其他方面应关闭取缔矿山企业的情况。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3.重要矿种、重点矿区专项整治情况。
  4.对无证非法勘查、非法开采和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等案件的查处情况。是否对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予以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是否做到了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5.整治爆炸物品,堵住非法采矿源头的有关情况。
  6.查处偷漏矿产资源税费的有关情况。
  7.对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清查情况。对越权发证、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二)治散工作情况
  1.贯彻执行矿产资源规划情况。对不符合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及对大矿小开、分割出让等行为的纠正情况。
  2.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情况。对破坏、浪费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是否进行了依法处置。
  3.煤矿资源整合工作进展情况。
  4.优化资源配置,矿山合理布局,开展非煤矿山资源整合情况,特别是整合采石场、采沙场及清理粘土烧砖方面的情况。
  5.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完善矿山规范开采方面的情况。
  (三)治本工作情况
  1.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在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2.按照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在探矿权设置中进行复核、检查及制度建设情况。
  3.完善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规范矿业权管理行为方面的情况。
  4.在有偿出让采矿权中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机制方面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5.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建立监管责任体系情况。各市(州)、县(市)政府将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建立各项工作机制情况。
  (四)组织领导情况
  1.各级政府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工作指导情况。
  2.组织机构设立和部门配合协作、联合执法情况。
  3.落实责任、加强督办及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工作不力的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4.宣传发动,舆论监督方面的情况。
  二、检查验收组人员组成
  检查验收工作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分三个组:
  第一组:具体负责长春、吉林、延边、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等地。
  组长:臧全业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成员:贾晓东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副主任科员
  省监察厅、省煤炭局各一名同志
  第二组:具体负责辽源、通化、白山等地。
  组长:王国君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成员:张凤才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处长
  省煤监局一位处长,省公安厅、省电力公司各一名同志
  第三组:具体负责四平、白城、松原等地。
  组长:许 赫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贾利杰 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副处长
  省安监局一位处长、省环保局一名同志
  三、工作方法步骤
  (一)省政府检查验收组自10月10日起,分赴各地检查验收,25日前检查结束并将各组检查验收情况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全组情况,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汇报,并代省政府形成文字报告,于10月末前报国务院。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于10月10日前完成本地区整顿自查验收各项工作,并在总结各县(市)整顿情况的基础上,向省政府检查验收组提交自查验收报告,准备好各方面的法律文书、文件、会议记录、纪要等各种档案资料以备检查。
  (三)检查验收主要采取听各地政府汇报和现场抽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进行。对每个市(州)至少抽查两个县(市、区)和2一3个矿山企业。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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