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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满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01 生效日期: 1998-09-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有关控股(集团)公司
  现就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满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摸清托管期将满人员的年龄、健康、就业等状况。
  在此基础上,采取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培育再就业带头人等措施,充分运用现有政策规定,加大分流力度,把工作抓深,抓细,抓实。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中身体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的托管期满人员,应终止托管协议并按不同渠道落实基本生活保障。
  经鉴定属丧劳特困范围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对不够丧劳特困条件又难以就业的,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制订标准并指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标准的,经再就业服务中心批准,可由原企业负责落实其基本生活保障;原企业落实有困难的,或属破产企业托管的人员,由企业上级部门负责落实。

  三、属本意见第二条规定外的托管期满人员,应终止托管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
  托管期满人员中,愿意到行业劳务公司的,原单位按《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 十七 条解除劳动合同,办理退工手续;不愿到行业劳务公司的,原单位按劳部发(1997)252号文第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办理退工手续。
  属破产企业托管期满人员的,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出具证明(代退工单),补办退工手续。

  四、对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的人员,按下列办法给予经济补偿。
  托管期满人员中愿意到行业劳务公司的,原单位按《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 二十八 条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愿意到行业劳务公司的,原单位参照《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 三十一 条第一款支付经济补偿金。
  属破产企业托管期满人员的,按国发(1997)第10号文第五条规定的精神,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支付其应得安置费的剩余部分。支付有困难的,由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五、行业劳务公司吸收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满人员,应办理招工手续,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时,对有实际困难的人员,可再续订一年。

  六、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满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政策性强,各单位要按上述意见制订具体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培训。在整个运作过程中,要及时掌握、分析各类人员的思想动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稳妥实施。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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