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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局,各有关控股(集团)公司:
现就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满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摸清托管期将满人员的年龄、健康、就业等状况。
在此基础上,采取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培育再就业带头人等措施,充分运用现有政策规定,加大分流力度,把工作抓深,抓细,抓实。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中身体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的托管期满人员,应终止托管协议并按不同渠道落实基本生活保障。
经鉴定属丧劳特困范围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对不够丧劳特困条件又难以就业的,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制订标准并指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标准的,经再就业服务中心批准,可由原企业负责落实其基本生活保障;原企业落实有困难的,或属破产企业托管的人员,由企业上级部门负责落实。
三、属本意见第二条规定外的托管期满人员,应终止托管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
托管期满人员中,愿意到行业劳务公司的,原单位按《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 十七 条解除劳动合同,办理退工手续;不愿到行业劳务公司的,原单位按劳部发(1997)252号文第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办理退工手续。
属破产企业托管期满人员的,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出具证明(代退工单),补办退工手续。
四、对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的人员,按下列办法给予经济补偿。
托管期满人员中愿意到行业劳务公司的,原单位按《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 二十八 条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愿意到行业劳务公司的,原单位参照《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 三十一 条第一款支付经济补偿金。
属破产企业托管期满人员的,按国发(1997)第10号文第五条规定的精神,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支付其应得安置费的剩余部分。支付有困难的,由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五、行业劳务公司吸收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满人员,应办理招工手续,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时,对有实际困难的人员,可再续订一年。
六、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满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政策性强,各单位要按上述意见制订具体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培训。在整个运作过程中,要及时掌握、分析各类人员的思想动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稳妥实施。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