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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促进全省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9 生效日期: 2006-11-09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6]15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促进全省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各地区、各部门,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
  妇女儿童的发展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广大妇女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是不可替代的人力资源;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也是新生的生产力。妇女儿童问题解决得如何,不仅关系青海的和谐稳定,而且关系青海未来的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妇女儿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妇女儿童工作,围绕建设和谐社会的主题,把妇女儿童事业与青海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将维护和保障妇女儿童权益、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的问题作为重要职责,进一步做好妇女儿童工作和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工作,把广大妇女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好,发挥好,把广大儿童抚育好、培养好,在建设小康社会、平安青海、和谐青海的伟大实践中,努力促进我省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进展情况,总结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新形势下加快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措施和具体办法,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整合资源,加强协作,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确保我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促进全省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青海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一2010年)》和《青海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一2010年)》,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始终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的问题作为重要职责,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男女平等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把做好妇女儿童工作作为全省中心工作的重要基础,切实加强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领导,确保了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的稳步、有序推进,妇女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环境得到较大的改善,妇女儿童的社会地位进一步巩固,妇女儿童在政治、经济、教育卫生等领域的发展指标有了明显提高。但由于自然环境、经济基础、历史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我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在卫生保健、教育文化、权益保障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全面完成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还十分艰巨。为进一步推动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实施,确保全面实现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结合我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中期评估结果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一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一2010年)》中期评估督导意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妇女儿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妇女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儿童是未来新一代的生产力,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水平是人类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也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经济实力的体现。做好妇女儿童工作,加快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我省妇女和少年儿童占总人口的四分之三,妇女儿童的利益直接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妇女儿童的素质决定了全省人民的整体素质,妇女儿童的发展状况是衡量全省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战略和全局角度,充分认识推进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将妇女儿童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纳入议事日程,维护好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提供更好的政策环境、精神支撑、机制保障和物质条件,确保妇女儿童发展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更好的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二、关注农牧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妇女儿童,努力改善妇女儿童的生存、生活和发展环境
  我省三分之二的妇女儿童在农村牧区,全省贫困人口绝大多数也在农牧区,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重点和难点仍然在农牧区。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决“三农”问题、推进西部大开发、扶贫开发与加强妇女儿童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努力改善农牧区妇女儿童的发展状况。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帮助农牧区妇女儿童解决生产生活问题,提供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提高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和发展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妇幼卫生保健设施建设,全面推进和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加大“母亲健康快车”、“降低孕产妇死亡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等项目的实施力度,改善农牧区妇女儿童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改水、改厕的力度,改善农牧区妇女儿童生存条件;要进一步加大农牧区教育事业的投入,着重解决儿童失学、辍学问题,重视和加强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加强农村职业技术教育;要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帮助、支持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鼓励支持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发展,使贫困妇女成为扶贫资源的获得者和扶贫成果的直接受益者。
  三、进一步推进妇女就业再就业工作
  就业是妇女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和重要需求。我省经济发展滞后,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妇女就业再就业面临更多的困难。各级政府和全社会要更加关注妇女就业问题,进一步制定完善各种促进就业的政策,加大扶持力度,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免费培训、实施社会保险救助等就业援助措施,为妇女就业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条件。要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特殊需要,努力开发适合女性特点的就业岗位,采取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就业形式实现自主就业,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妇女的就业面;要加强妇女就业服务,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普遍开展针对女性特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促进妇女实现充分就业;要进一步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要大力培养和扶持女性创业带头人,引导下岗失业妇女进一步转变观念,鼓励妇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依法保护妇女就业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水平
  近年来,我省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程度不断提高,但中期评估结果显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水平还没有达到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要求的应有程度。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领导,推进女干部选拔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宣传,将男女平等的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努力消除社会偏见和性别歧视,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要认真研究解决女性人才的成长问题,建立健全女性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管理的机制,推动妇女广泛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活动,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及参与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和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由于种种原因,歧视妇女儿童、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作为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落实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每个环节。要认真贯彻《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建设,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解决好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妨碍妇女儿童发展的突出问题,依法全面保障妇女儿童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要努力解决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问题,加强企业用工管理,消除用工过程中的性别歧视,切实维护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的权益,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遗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女婴,关爱女童。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要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实行强制措施期间,及时给予法律援助,并结合“五五”普法,大力开展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少年儿童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少年儿童犯罪。
  六、完善制度,进一步加强性别统计工作
  目前,我省统计监测工作中分性别统计严重缺乏,不能对妇女儿童发展的过程进行动态、连续和及时、准确地监测评估,影响了对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状况和存在不足的客观反映,弱化了性别分析对政策和决策的影响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立性别意识,在各类统计制度的设计阶段,凡涉及人的统计变量和统计指标都应建立性别分类;在数据收集和处理阶段,要按照性别统计的要求开展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和分析,以满足各级政府和社会大众对性别统计数据的需求。同时要完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规范统计监测工作,加大资金倾斜力度,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进一步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作用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各级妇儿工委要主动大胆地发挥议事和协调的作用,组织、推动有关部门和团体共同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妇儿工委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要增强为委员会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加强与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的联系、沟通和服务,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综合能力,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式,真正成为知大局、善思考、议大事、懂业务、会协调的高素质干部,切实提高妇女儿童工作水平。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完善议事、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的建设,确保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到位,为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创造基本条件。
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200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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