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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分公司下属营业性网点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1 生效日期: 2001-03-21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2001]第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变更为外商独资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该公司公司及其下属营业网点的登记注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联通”原有分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时,一律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今后“联通”新设分公司亦应经外经贸部审批。 
  二、经商外经贸部同意,“联通”分公司在其所在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含市辖县)设立营业性网点不需再经审批机关批准,由分公司直接向其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三、“联通”分公司申请营业网点登记应向分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联通”董事会关于授权分公司在其所在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含市辖县)设立、变更、注销、管理营业性网点的决议(复印件加盖“联通”印章); 
  (三)“联通”对该分公司关于上述第(二)项内容的授权文件(原件); 
  (四)分公司对营业网点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五)分公司申请设立营业网点的清单;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联通”的授权文件应明确被授权人(具体分公司)、授权事项(含营业网点负责人的任命权限)、授权期限(应与分公司经营期限相同或明确为分公司存续期内)及营业网点法律责任的归属(一律由“联通”承担)等事项。 
  四、分公司登记机关审核上述材料,符合要求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营业网点名称一律按分公司名称十营业场所地名或分公司自定序号+营业部(厅)核定;经营范围按分公司经营范围核定原则核定;隶属企业栏目核定为提出申请的分公司;经营期限在分公司经营期限内根据企业申请核定;《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按企独+注册地地区简称+支字+同类企业机构累计序号(以5位数码表示)。如: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北京公司西直门营业厅,注册号应核为企独京支字第×××××号。副本注册号在“支”字后加“副”字。 
  五、“联通”及其分公司以加盟、特许、联营方式发展的非自营营业网点应依法单独登记注册,不应视为分公司下届营业网点适用本通知。非自营网点除经“联通”专项同意并办理名称登记外,其名称中不得使用“联通”等字样。 
  六、营业网点的年检、行政处罚适用对分公司的有关法律规定。 
  七、“联通”原有分公司及其营业网点登记机关无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的,应与有管辖权的被授权登记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八、经外经贸部批准变更为外商独资有限公司的各省移动通信公司,其分公司下届营业网点的登记注册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内资公司)现有分公司下属营业网点的登记注册适用本通知规定,由经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授权的分公司向营业网点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关于同意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设立营业厅的通知》(企企字[1995]第001号)、《关于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在县一级设立营业厅是否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请示”的答复》(企企字[2000]第2号)停止执行。 
  十、对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下属营业网点的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在本通知执行的基础上完善规范。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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