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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6 生效日期: 2006-11-26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6]107号

  为加强我市犬类管理、保障市民健康、防止发生狂犬病疫情,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大连市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我市犬类管理继续坚持禁限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二、城市市区内,每户居民准养1只小型观赏犬(身高不超过40厘米、体重不超过10公斤),严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和一户多犬。农村居民每户准养1只犬。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尚未办理《养犬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12月15日前对已养犬做出抉择:
  (一)准备继续养犬的单位,持动物卫生部门出具的本年度犬类免疫证明等材料,到市公安局办理养犬许可手续(咨询电话:84648414);
  (二)准备继续养犬的个人,持动物卫生部门出具的本年度犬类免疫证明等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养犬许可手续;
  (三)准备放弃养犬的单位和个人,自己能够处置犬的自行处置,处置有困难的将犬送到市养犬管理办公室。
  逾期不办理《养犬许可证》的,没收其犬,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已办证但不按期进行年度注册的,吊销其《养犬许可证》并处500元罚款。
  城市市区居民,不得到农村地区为犬办理许可登记手续。

  四、单位、农村地区的准养犬必须拴养和圈养,不得出户或散养;城市市区内准养犬,必须遵守犬出户的有关规定。凡无人牵领或不携带犬证、不挂犬牌、不带犬链的犬,一律予以收留,并依法对责任人给予处罚。

  五、准养犬不得妨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如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或者致人伤害,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对犬主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准养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犬主要立即予以清除,不及时清除的,由公安机关、城建部门对其处50元至200元罚款。

  六、公安、城建(行政执法)、动物卫生、工商、卫生等部门依其职责开展管理工作。各新闻媒体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做好本通告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犬类管理。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妨碍执法者将依法予以治安拘留,对暴力抗法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养犬管理稽查队举报电话:84648414;
  市动物卫生监管局举报电话:83689279、82482854;
  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举报电话:83627577、84345418;
  市工商局举报电话:84509261;
  市卫生局咨询电话:84335812。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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