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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开发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7 生效日期: 2006-11-27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鞍政办发[2006]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开发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开发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近期,我市连续发生多起矿山生产安全事故。8月10日,海城市牌楼镇一非法矿井发生巷道坍塌事故,7名工人被困;11月13日,海城市马风镇孔马滑石二矿发生采空区塌陷事故,由于发现及时,13人幸免于难;11月23日,岫岩县石庙子镇兰家村一探矿作业巷道发生边坡坍塌堵塞坑口事故,4人被困。这些事故虽因发现及时和施救得当,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也暴露出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差,责任制不落实,职工安全素质低,以及非法开采、违规勘查现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依然严重等问题,为我市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为有效扭转事故多发局面,现就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和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刻认识做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突出重点、狠抓严管,针对薄弱环节,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同时,组织精干力量深入基层,加强督促检查,狠抓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措施落实,解决突出问题,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5)4号)精神,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强化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积极做好源头治理和日常监管工作。工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证照不全的非法采矿点、尾矿库的打击力度,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依法严格审批、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矿山,不予批准火工品供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要继续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对发生事故或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把勘查任务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人员作业的企业,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要向发证机关报告并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新建矿山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未经“三同时”审批的,决不准投入生产使用。?
  对县(市)、区政府已经决定关闭的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4户矿山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证照,停止物资、材料和电力供应,防止死灰复燃。?

  三、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严厉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鞍山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发(2005)34号)精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严格依法行政,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要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探矿权、采矿权年检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动态巡查制度,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从严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不按勘查实施方案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勘查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

  四、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在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的同时,加强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不断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各自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值守。一旦发生事故,要做到灵敏反应、快速响应、有力施救、减少损失。同时,要监督和指导企业制定有效的事故应急预案,组建企业的应急救援机构,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防范事故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违法案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依据《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企业。同时,还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凡是半年内乡(镇)政府辖区内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无证非法采矿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追究乡(镇)政府领导责任;对辖区内无证非法采矿经营持续半年以上未处理的,要追究县(市)、区政府领导责任。对因知情不举、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监管不力而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从严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鞍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鞍山市国土资源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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