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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关于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后有关证券托管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25 生效日期: 1998-03-25
发布部门: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发布文号: 上证中登(98)字第014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交(98)字第001号《关于印发<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现将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后证券托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与会员的指定交易协议签订后,双方证券托管关系即建立,会员应负责为投资者建立证券明细帐,核算其持有证券(包括各类实物债券、记帐式债券、基金等),并负责投资者的查询、挂失,代理证券权益,受理非交易过户等。
  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托管办法不变。

  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证券暂由本公司托管,其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应在办理指定交易后领取。

  三、会员应认真核算客户债券资产,严格区分债券自营与经纪业务核算。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后,国债用于回购的标准券仍以会员国债回购结算 主席位为单位进行核算。会员如代理客户国债回购,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上市国债品种折算标准券比率》为客户建立国债标准券明细帐,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回购抵押券登记手续(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交(98)字第007号《关于试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后国债及国债回购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保证国债标准券明细帐与回购结算主席位标准券总额相等。
  在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后,本公司停止接受书面报送的《无纸化国债库存确认(变更)书》。

  四、会员应按以下要求办理投资人持有证券余额及指定期间证券交易记录查询:
  1、查询申请人必须是投资人本人,除非申请人出具证券持有人委托查询的有效授权书。
  2、投资者亡故的,其亲属可持投资者证券帐户及死亡证明书、被注销户口的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件申请查询。

  五、会员应办理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反贪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公证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团(或团级以上)军队保卫机关等国家规定有权单位的证券查询请求。
  会员在办理此项查询时,应要求对方出具单位介绍信.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并出示查询执行人的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除上述规定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机构,会员未经投资者许可不得向任何其他个人和单位提供投资者的证券余额、交易记录等其他资料。否则,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六、会员应按以下要求办理投资人因证券帐户灭失或其他可能导致其证券持有人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而提出的证券帐户挂失申请:
  1、认真审查挂失申请人的本人身份证明。
  2、在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将该证券帐户所有的证券予以冻结。
  3、在申请人提供由本公司代理机构开出相同证券帐户登记资料的新证券帐户后,为其办理证券转户。
  4、在受理投资者转户并登记其证券明细帐户后,并于当日下午闭市前将变更情况传送本公司用于变更登记(传送方式另行通知)。
  5、会员可办理投资者撤销挂失申请,但已办理证券转户手续的证券帐户不能撤销挂失。

  七、司法机关因审理或执行案件需要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证券帐户时,请会员协助执行时,会员应予以办理。会员在协助执行时,应要求对方出具单位介绍信、'协查冻结通知书',并出示执行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被司法机关冻结的证券帐户或证券,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除冻结,应由原冻结机关签发'解除冻结通知书'。

  八、会员应按以下要求受理投资者因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券继承、馈赠、分割,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扣划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扣划等引起的证券非交易过户。
  会员受理非交易过户后,应按本公司规定的格式,及时上报本公司办理过户[详见上证中登(98)字第015号《关于申报证券挂失转户和非交易过户数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会员应对投资者的证券继承、馈赠、分割等原因而发生的证券过户按证券面值收取过户费,并按过户当日开盘价代扣代缴印花税。

  九、会员在受理证券查询时不收取查询费,如要求复制查询资料可适当收费,但每页打印不得超过5元,每张软盘不得超过50元。券商受理公证机关公证的证券继承、馈赠、分割等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证券营业部应收取手续费、过户费和印花税。
  (1) 手续费:每笔收取10元。
  (2) 过户费:按证券面值向过出方和过入方各收取0.1%的过户费(个人帐户起点1元,机构帐户起点10元)。债券不收过户费。
  (3) 印花税:按当日开盘价的证券成交金额代收过出方和过入方0.5%的印花税(暂不流通的转配股按1元面值计算)。债券和基金不收印花税。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闭市后将通过清算系统代扣代缴税务机构。

  十、会员办理查询、挂失、转户、冻结、非交易过户等涉及证券权益变动事项,均应建立相应文档,妥善保管有关法律文件备查。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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