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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自治区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0 生效日期: 2006-12-2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发[2006]9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稳疆兴疆、富民固边、构建和谐新疆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快自治区保险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十五”期间,全区保险业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拓宽服务领域,完善市场体系,整体实力不断增强。但是,由于我区保险业起步较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功能和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区域和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覆盖面不宽,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是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对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提高抵御重大自然灾害和化解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统一思想,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新疆服务。
  二、积极发展涉农保险业务,服务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深入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调动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等各方面的积极性,支持涉农龙头企业参与涉农保险。农业部门要积极引导农牧民投保。要改变单一、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助模式,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探索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组织形式,选择相对成熟的农业保险产品,开展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试点,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
  逐步完善涉农保险保障体系。努力发展适合农村、农牧民的各类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发展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为务工农民提供有效的意外风险保障。
  积极开展农牧民住房保险、设施农业保险、农牧民家庭财产保险、农机具保险等涉农保险业务。
  三、统筹城乡区域保险业发展,大力拓展少数民族保险市场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少数民族保险市场,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逐步形成城乡相互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格局。引导和支持保险公司优化资源配置,科学规划机构布局,逐步将保险服务机构向县以下城镇和农牧区延伸。加强少数民族保险人才和营销队伍建设,大力培养专业的少数民族保险培训讲师和合格的少数民族管理人员。建立少数民族保险市场拓展后援支持系统,对保险条款、培训教材、宣传材料进行标准化翻译,研究开发少数民族语言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逐步推行双语保单。积极开发适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适应各族群众需求的保费低廉、保障适度、覆盖面广的保险产品。
  四、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商业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和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业务,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
  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创新医疗机构与保险机构的合作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管理式医疗保险和第三方管理医疗保险服务,积极推行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五、加快发展各类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提高应对灾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的能力
  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救助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大力发展安全生产、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医疗保健、中介服务、公众服务、现代物流、文化教育等领域以及矿山采掘等高危行业和其他高危作业场所的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业务。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其他行业推广。积极引导建筑施工、煤炭开采企业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把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平安社会建设工作体系,在文化娱乐和休闲场所、商业经营场所、餐饮住宿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存储场所等重点领域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大力发展新兴旅游保险和特种旅游保险,积极推进旅游各环节保险。发展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障广大旅游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建立交通事故信息共享平台和协调处理工作机制。积极引导道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大力发展教育保险,提高学生平安保险和校园责任保险的投保率,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幼儿购买意外保险。
  通过试点,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
  六、提升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建立保险业可持续发展机制
  健全以保险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保险创新机制。不断创新保险产品,进一步拓宽营销渠道,创新服务手段和方式,提高保险服务科技含量。切实加强销售服务管理,提升理赔服务水平。加强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分工协作,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
  围绕自治区加快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积极开展为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行业和领域,为石油、天然气勘探、采油、炼油、储运等各个环节提供保障的保险服务,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
  按照“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和范围”的要求,积极引入保险资金支持自治区经济建设。加强与区内外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积极开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试点,探索建立自治区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吸纳保险资金参与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优势矿产、旅游等资源的开发。
  进一步深化保险公司改革,完善保险机构内控制度,健全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业务、财务管理以及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切实做到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实施人才兴业战略,深化保险业人才体制改革,优化人才结构,建立高素质的保险人才队伍。按照速度、质量和效益有机统一的要求,逐步转变保险业增长方式,建立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保险企业。
  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行业整体信誉。以保险从业人员诚信建设为基础,以保险机构主体信用建设为重点,以被保险人信用建设为依托,推进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严肃查处误导欺诈、拖赔欠赔、弄虚作假等问题。建立有效的保险诚信社会监督机制,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行业风尚,提高保险业的社会公信度。
  七、加强和改善监管,切实防范化解风险
  加强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事关保险业稳定运行和经济金融安全,是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作为保险业监管部门,要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强化市场行为监管,严肃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强保险行业的规范化管理,积极做好市场主体的培育和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管,建立和完善保险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保险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要以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业务经营风险管控为重点,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将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组织形式,统一纳入保险监管。建立保险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维护经济金融安全。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把保险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各级领导要努力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保险工作汇报,协调解决保险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保险业更好地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进一步优化保险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保险的功能和作用,研究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支持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人民群众参加保险,将保险机制引入产业发展、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当中。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保险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查处、坚决打击各类保险诈骗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和保险机构的合法权益。
  大力普及保险知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的主渠道作用,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积极宣传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建设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典型事例。整合保险宣传资源,积极探索有地方民族特色的保险宣传方式,开展保险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活动,提高风险和保险意识,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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