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登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17 生效日期: 1998-02-17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财外经[1998]10号

现将《上海市财政登记工作实施办法》印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上海市财政登记工作实施办法
一、财政登记对象为在本市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二、各主管税务部门将《财政登记表》(一式三份)下发到所属企业,并结合联合年检对企业上报的登记表认真审核杜绝差错,于5月底前上报财政登记办公室,以便市局集中制证。
三、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单独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共同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向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输财政登记,但应向财政登记办公室上报财政登记表,并附注说明。
四、各区、县税务局、外税分局和浦东新区税务局所属的由地方企事业单位单独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财政登记证统一由市局制作核发,并收取每户企业80元的制作工本费,各主管税务部门通过中介机构向企业收费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乱收费。
五、从6月到10月,市局分条、块集中制证和发证,各主管税务部门自11月至年底完成所属企业的发证工作,并将资料汇总输入软盘,上报财政登记办公室,便于市局统一汇总上报财政部。
六、市局在延安西路394弄8号303室,即财税咨询服务公司涉外税务分公司设立上海市财政登记办公室,委托涉外税收分公司负责收表、制证和发证工作。该分公司负责人是姚立良经理和须根生、王蕤副经理。联系电话:62477646。
七、财政登记表的填制说明
1、“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全称。
2、“企业类别”填写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三种情况。
3、“行业类别”填写工业、交通、旅游、商品流通、农业、施工、房地产、银行、租赁、服务企业,其中“工业”分为冶金、煤炭、电力、化工、机械、电子仪表、建材、轻工、纺织、医药和其他。
4、“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省(直辖市)、区(县)三级预算,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的,分别按投资比例填写。
5、“合同投资总额”填写合资、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的投资总额。
6、“注册资本”填写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
7、中方投资者的“所有制性质”填写国有、城镇集体、乡镇集体、村办集体、私营五种情况。
8、“产权隶属关系”按中方企业产要隶属关系分别填写中央、地方、中央地方三种情况。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