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 2006-10-31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6]7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建金管(2006)19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推动全省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机构调整力度,尽快理顺管理体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要按照国务院《条例》和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要求,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置,完善决策体系,严格会议制度,健全议事规则,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备案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规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管理中心工作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时审议缴存比例、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预决算以及增值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会议纪要及时报省监管办备案。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提高委员的责任意识,向社会公布委员名单,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加强对委员履行职责的考核和政策培训,提高决策能力,切实履行职责。
  要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力度,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要协调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对至今尚未完成划转移交的建设、财政以及行业和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及建金管(2006)190号等文件要求,务于2006年11月底之前全部划归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与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对不符合设立分中心条件的,一律不准设分中心。对符合设立分中心条件、但仍挂靠在各级政府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分中心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部分虚挂账的区县,要立即纠正。

  二、规范管理,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健康发展
  (一)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和有效手段,大力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宣传,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家喻户晓。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和破产注销等情况,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对应建未建的,要依法做好催建催缴工作,并不断向乡镇、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延伸,积极探索在农民工中建立公积金制度。
  (二)单位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进入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规范管理。未进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补贴部分财政部门不予列支,企业补贴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不予免税。严禁任何系统、部门和单位违规自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凡自建自管住房公积金的系统和单位,必须在2006年11月底以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和开户手续,资金全部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否则按《条例》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地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不断创新贷款品种,重点支持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职工购房,适当降低贷款首付,延长贷款期限,引入担保竞争机制,合理降低担保、评估费用,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势,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四)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归集和贷款业务的需要,在国有银行和国有控股银行范围内,放开归集和贷款业务委托银行。
  (五)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个贷和财务核算管理,不断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健全内部监控机制,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一)省建设厅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完善监管机制,增强监管能力,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加强与财政、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切实落实联合督查调研、信息披露、定期通报、举报受理等制度。每年对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全面的执法检查考核。
  (二)各设区市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和完善监管信息系统,今年11月底之前实现部、省、市三级联网,有效利用网络系统对住房公积金运行的适时监管。
  (三)省财政厅配合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政策,拟定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具体政策;监督各市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对全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审核批准,核销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的呆账;组织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建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全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合理核定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开支,要安排专项经费,保证住房公积金监管网络正常运转。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的清收力度。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尚未回收的项目贷款,要逐笔清理,列出明细,制定措施,落实专人,按要求时限完成回收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大督促力度,对工作不力,造成资金流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建立统一的奖惩激励制度,充分调动住房公积金中心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六)各设区市管理中心要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举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廉政教育,建立对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管理中心负责人的任免,需征求省级监管部门的意见,上级监管部门有一票否决权。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尽快解决管理机构、管理体制、管理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今年12月20日前报告省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