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公路运输管理费等四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12 生效日期: 1998-02-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行[1998]20号、沪财综[1998]15号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文《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你办所属陆上运输管理处、航务管理处收取的管理费、船舶检验费等4项收费应降低收费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管理费。

  (一)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现行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降低为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

  (二)水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现行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2%,降低为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6%。

  二、船舶检验费。按《船舶检验计费规定》([1993]价费字119号)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降低10%。

  三、内河航道养护费。收费标准从现行按运费收入的8%,降低为6%。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1998年2月1日起执行。

  接文后,请即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收赞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