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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陕西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7 生效日期: 2006-11-17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6]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经济竞争力的决定》(陕发(2006)16号),组织实施《陕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陕西省“十一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10年)》,充分发挥我省科教资源优势,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陕西,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大幅度增加财政科技投入
  (一)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增加科技投入的各项规定,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全省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省本级财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三项费)投入要高于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2%,设区市和县(市、区)级财政的投入要分别高于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1.5%和1%。

  (二)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到2010年全社会科技投入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5%左右。鼓励企业大幅度增加技术开发经费的投入。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R&D)的经费应达到销售收入的2%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R&D)的经费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5%。加强面向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体系建设,省上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合作,争取更多的国家创新资源投向陕西,吸引国家863和973计划、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重大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落户陕西并产业化。积极支持国家部属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与我省开展合作研究开发产业化项目。

  (三)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重点支持促进我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着力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重点加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产业化前景好的重大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加强社会公益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技术研究和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向“三农”倾斜,支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重视公益性科研机构能力建设,稳定支持公益类科研机构发展。合理安排科研机构正常运转、政府科技计划和科研条件建设等资金。

  (四)加强财政科技投入管理,完善部门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改革和强化科技预算的执行监督,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体系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二、切实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激励政策
  (五)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规划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六)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可自主选择是否加速折旧,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按国家规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落实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即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到2010年前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凡在我省投资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十一)鼓励和促进技术转移。经省科技厅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经省科技厅认定登记的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取得的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收所得税。

  (十二)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依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以及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组建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权比例达到50%以上的,自实际转制注册之日起连续7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后,继续保留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建立科研机构转制改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应用开发项目。

  (十三)鼓励和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对于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累计投资总额,超过本公司总投资额50%的,经省科技厅认定,可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的有关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每年度可按其向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总额的3%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可以计入经营成本。鼓励具备条件的风险投资机构上市或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

  (十四)落实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政策。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免征房产税。科技企业孵化组织经省科技厅认定,可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优惠政策。

  (十五)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完善促进自主创新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十六)加强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项目、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对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内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倾斜支持政策。中国进出口银行西安代表处在条件成熟时,设立特别融资账户,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支持。积极争取设立西部发展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十七)引导商业银行支持自主创新。全省各级政府要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科技产业化。商业银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融资服务。特别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积极发挥经营机制灵活的特点,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在支持自主创新方面要突出重点,要将支持高科技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与陕西省及各地区优先发展的产业和产品结合起来,利用信贷手段培育和支持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形成与其他企业和大集团分工协作、专业互补的关联产业群体。
  推进开展银银联合、政府协调、联合担保、财政风险有限补偿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联合贷款试点工作。推动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依法可以作为贷款质押。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十八)发展多元化的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省上建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奖励和风险补偿等方式鼓励机构和个人设立风险投资企业。进一步改善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环境,大力吸引海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办好陕西省能源化工产业投资公司、装备制造产业投资公司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应加大对自主创新项目的支持。

  (十九)建立和完善支持企业发展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群体和其他社会团体设立市场化的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各高新区(园)、投资机构与商业银行联合设立融资担保机构。省上研究设立政府再担保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担保市场,逐步建立多资金来源、多组织形式、多层次结构的担保体系。

  (二十)充分利用和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推动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工作。办好西部产权交易所,使之成为服务我省和西部地区产权交易的平台;支持其与上交所和深交所建立合作机制,创新交易模式和运作机制,共享市场信息和市场资源,畅通非上市中小股份制企业产权流通渠道,拓宽技术产权交易和创业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进程。

 

四、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
  (二十一)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制度。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省内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积极申报进入国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预算控制,优先安排自主创新项目。全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本地自主创新产品。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标明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并会同审计与监察部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本省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二十二)完善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须考虑自主创新因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完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二十三)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省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省科技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由政府出资进行首购或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按一定程序自行采购。
  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五、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
  (二十四)研究建立有利于产学研合作的组织协调机制。各类科技计划要向产学研合作项目倾斜。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研发机构、中试实验基地。推动企业以资金、设备为要素,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人才、智力和技术为要素,通过联营、参股等多种合作方式,整合优化现有资源,组建技术开发联合体或建立战略联盟,支持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的大中型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二十五)办好陕西工业技术研究院和西北工业技术研究院,自2005年起省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分别安排1000万元作为发起人出资;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工业交通等部门也要结合工研院的项目,在相应的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
  加快建立以大学为依托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新模式,推行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农业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等产学研结合的机制,建立“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科技成果转化与传播的便捷通道,丰富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和服务模式。

  (二十六)促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防科工委、省教育厅、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参加的军民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军民结合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军民科技计划的衔接与协调,建立军用、民用自主创新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军用、民用技术研究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及创新成果的双向转移。
  加大对军民两用高新技术的投入,重点扶持军民急需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与开发。选择省内重点科研机构或大型企业,建立军民两用技术重点实验室或中试基地,加快军民兼容的基础能力和发展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省内民口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

  (二十七)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重大装备的引进,用户单位应吸收制造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参与,共同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并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实现国产化。
  支持军工企业、地方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发挥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参与重大设备国产化项目的联合攻关。在国家和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优先支持在重点产业中由产学研合作组建的技术平台,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任务。

  (二十八)建立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咨询评估协调机制。在企业重大技术和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方案中,应制定消化吸收与再创新计划、目标和进度;引进方案须由省综合经济部门牵头,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质监局、陕西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省知识产权局、西安海关等相关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将是否通过消化吸收形成科技创新能力,作为对项目立项、验收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十九)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多渠道筹集资金,用足用好国家有关的技改贴息资金和研发资金,优先支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鼓励出口企业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扩大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积极作用。
  西安海关对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信誉好的生产企业,给予便捷通关服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大、出口批次多、信誉好的企业,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和电子快速核放。省外办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因公出境销售及维修服务的商务和技术人员,实行全年一次审批制度,简化审批手续。

 

六、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三十)推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引导和支持专利申请,鼓励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加大对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力度,对核心技术申请国外专利给予特别支持,掌握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增加省专利产业化孵化专项资金投入,推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引导和推进市场前景好的高端专利技术的转化。进一步完善专利技术转移机制,搭建专利技术转移平台,促进本省专利技术就地转化。
  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并逐步向各市(区)及有条件的县扩展。为重点行业和企业建立专题专利数据库,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加工和战略分析,提高专利信息利用水平。支持西安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三十一)加强技术标准建设。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研制,并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鼓励企业结成技术标准联盟,推动自主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形成优势产业事实标准。积极开展技术标准企业试点,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三十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保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力度和效率,加强对自主创新成果的专利保护,切实保障发明人的知识产权收益。依法打击软件盗版,切实保护软件版权。各级政府必须使用正版软件,优先采购国产软件。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指导权利人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措施,重点加强对人才流动中技术秘密的保护,以行政、民事刑事并用方式严厉打击侵犯企业技术秘密的行为。

  (三十三)加快发展自主品牌。大力扶持企业创建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加大对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出口名牌的保护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区域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产业集群和重点城市创立区域品牌。促进集体品牌或集体商标、原产地注册商标等地区品牌的发展。

  (三十四)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省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各主导产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络和预警机制。对出口可能遭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实时监测和发布预警,及时为企业投资经营、对外贸易、科技经济交流等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对涉及国家利益并具有重要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并购、技术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或调查,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和危害国家安全。建立健全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的从业资格制度和社会信用制度。
  规范科技评价体系。把获取知识产权作为业绩考核、科技项目立项、科技奖励以及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条件之一。

 

七、培养和吸引创新型科技人才
  (三十五)培养引进一批创新能力强的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实施“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引进计划”,重点在信息科学、航空航天、能源化工、生物医药与中药现代化、农业科技等专业领域培养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领军人物。对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三五人才工程”的科技人员承担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资金优先给予重点支持。省人事厅要抓紧研究建立创新型人才带薪培训和学术休假制度。

  (三十六)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型人才。在陕西省科技进步奖中研究设立“自主创新优秀人才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给予奖励。实施“三秦专家学者”工程,设立特聘岗位及津贴,吸引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陕工作。加强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建设,实施“陕西博士后科技创新项目资助计划”,积极争取增加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点,不断扩大进站人员规模,努力提高研发水平。加强企业家队伍能力素质建设,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国企或者国家控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十七)积极引进海外优秀人才。制订和实施吸引优秀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人才来陕工作服务计划,引进我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别是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优秀创新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单位性质、编制和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并提供生活居住、配偶工作和子女入学等方面优惠待遇。对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凡来陕创业、投资的,颁发3-5年的多次往返签证。对携带高新技术项目落户我省的和已经授权的发明专利项目在我省实施的,经省科技厅审核认定后,给予一定额度的项目资助。来我省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和薪金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在扣除1600元的基础上,还可扣除3200元的附加费用。

  (三十八)完善各类科技创新型人才培养体系。引导高等学校针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化学科专业布局,抓紧培养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医药、汽车、物流、新材料、环境能源、管理、法律、营销类紧缺人才。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着力培养高技能人才。积极实施“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等四大工程,重点支持承担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专业发展。在“十一五”期间,积极开展职业高中义务教育试点工作。
  稳步推进农村基层人才振兴计划。按照试点先行、分类指导的原则,稳步实施乡镇农技队伍、农村教师队伍、乡镇医疗卫生队伍、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等人才振兴工程。省、市、县要建立农村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并制订吸引、稳定、鼓励人才扎根基层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大专院校毕业生和各类专业人员投身农村基层建功立业。
  大力培养军民两用创新型人才。充分发挥我省国防科技优势,建设军民两大研发体系协同配合与资源共享的军地产学研合作技术创新平台,以创新平台为依托,以军民两用重大战略产品和项目为突破口,培育军民两用创新型人才队伍。

  (三十九)建立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对科研成果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自主创新型人才,可优先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深化人才以技术占有股份、期权参加分配制度;稳步推进大型国有及股份制企业管理人才的年薪制;设立高层次创新人才特殊津贴,增加创新人才的工资性收入;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建立起有利于优秀自主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任用机制;建立完善激励自主创新的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和完善科技信用制度,对承担国家和本省科技计划项目和从事相关管理的人员、机构进行信用监督,增强道德规范,促进学风建设。

  (四十)大力发展科普事业,形成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浓厚社会氛围。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科普工作,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有所增加。“十一五”期间,省级列支的科普经费在现有基础上每年增加不少于100万元。市、县(市、区)财政列支的科普经费要达到人均0.2元。对于国家部委有配套经费资助的大型科普项目,省级财政适当予以资助。发挥科普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对全省科普事业发展的规划指导、政策协调。制订《陕西省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全面实施科学教育与培训基础工程、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工程、大众科技传媒能力建设工程、科普基础设施工程。加强科普能力建设,切实加强科普场馆建设,在“十一五”期间,启动并建成陕西科技馆二期工程,在有条件的市县建设科技馆、科普类博物馆、科普长廊、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科普场馆和设施,在农村开展“一站(科普活动站)、一栏(科普宣传栏)、一员(科普员)建设”。建立科普事业的良性运行机制。建立科研机构、大学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制度。鼓励著名科学家和其他专家学者参与科普创作。

 

八、加强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
  (四十一)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作用,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装备制造、能源化工、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等优势学科领域新建一批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中型骨干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组织实施重大自主创新项目,吸引和凝聚高水平人才,推进开放共享,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支柱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四十二)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和拓展陕西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科技文献共享平台的服务能力。加快推进科学数据共享平台、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建设运行试点工作。加大财政资金对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扶持力度,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平台建设,建立完善以开放共享为核心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绩效考评体系。
  围绕增强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能力,重点扶持一批国家大学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专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专业化程度高、组织服务能力强的骨干科技中介机构。

  (四十三)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继续推进以自主创新为主线的高新区“二次创业”,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重点支持软件、集成电路、光电子、新材料等国家级产业孵化基地建设,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四十四)加快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适度增加对改革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财政投入,达到与其承担的公益科研服务相适应的水平。

  (四十五)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文件要求尽快制订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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