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住宅区(大厦、工业区)管理处主任任职条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25 生效日期: 1996-11-25
发布部门: 深圳市住宅局
发布文号:
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加强对各住宅区(大厦、工业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推动全市物业管理水平上新台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各住宅区(大厦、工业区)管理处主任的任职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管理处主任的任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工作积极、热情,责任心强,能立足本职岗位,有敬业爱业精神;
       (二)有较强的管理、组织和协调能力,工作经验丰富;
       (三)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
       (五)公正廉洁、奉公守法。
       二、有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管理处主任:
       (一)因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善给住户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生活严重不便的;
       (二)因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善给主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主观原因连续2年没有完成主管单位制订的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住户利益、故意刁难住户、乱收费、乱罚款情节严重的;
       (五)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不服从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决定和命令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七)被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认定有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的;
       (八)个人年终考核不称职的;
       (九)在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考核中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十)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以致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十一)其他不适宜担任管理处主任的情况。
       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管理处主任的选拔任免工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