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01 生效日期: 1996-1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著名人物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我省著名人物(简称名人,下同)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由省档案馆负责。省档案馆内设名人库,专门管理全省名人档案。


    第三条   省档案馆名人库是永久保存全省名人档案的中心。


    第四条   名人档案管理工作范围为:
  (一)制订名人档案收集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名人的入库范围和对象;
  (三)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开展或参与对名人的研究;
  (五)组织名人档案的展览;
  (六)名人档案咨询服务;
  (七)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八)其它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入库名人的范围为:历代广东省籍(包括在省外或国外的广东籍人士)或曾在广东境内长期活动过非广东籍的政界、军界、工商界、科学文化界等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官员、专家学者和社会贤达及其他重要人物,具体标准是:
  (一)政界:担任过省级(包括现任副省级)以上职务的政府官员及其他著名政治家(包括相当级 别的各党派领导人、无党派民主人士领导人);
  (二)军界:授予中将以上军衔或担任兵团级以上职务及其他著名的军事家;
  (三)工商界:具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实业家;
  (四)科学技术界:担任国家级科学、工程院士以及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
  (五)文化教育界:有重要影响、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等;
  (六)宗教界的著名领袖;
  (七)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知名人士,著名民间艺(匠)人;
  (八)有名望的祖籍广东的华侨领袖及外籍华人;
  (九)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或有社会声望的人士;
  (十)长期在我省境内活动过的有影响的外国人。


    第六条   名人档案收集的内容:
  (一)反映名人一生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生平村料,如自传、传记、回忆录等;
  (二)反映名人职务活动的材料,如文章、报告、演讲稿、日记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著作、研究成果、书画等;
  (四)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材料,如纪念性、回忆性材料,研究介绍材料等;
  (五)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如各类证书、谱牒、信函等;
  (六)反映名人活动的音像(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实物等载体形式的材料;
  (七)名人的口述历史材料等。


    第七条   收集名人档案有以下形式:
  (一)依据《档案法》及其它档案法规进行征集;
》及其它档案法》及其它档案法规进行征集;
规进行征集;
  (二)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向省档案馆移交有关名人档案:
  (三)档案所有者将档案向省档案馆捐赠、寄存、出售;
  (四)对其它档案馆及其它部门(如图书馆、博物馆等)保管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目录;
  (五)对流散在省外、境外的名人档案进行购买、复制或交换;
  (六)其它由省档案馆与档案交献者协商的形式。


    关联法规    

    第八条   省档案馆对收集的名人档案都要与移交人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二分,省档案馆与移交人各执一份。


    第九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省档案馆捐赠档案,省档案馆要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省档案馆寄存名人档案,省档案馆要与寄存人办理寄存协议,并颁发寄存证书。


    第十一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省档案馆出售名人档案,省档案馆要与出售人签订购买协议。


    第十二条   省档案馆应组成专家组,对收集到的名人档案进行鉴定审查。


    第十三条   名人档案应以每个名人为单位设立全宗;其全宗内档案的分类、编目、鉴定等工作按照档案整理的有关原则与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档案馆应按照国家关于档案保管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配备先进设备,科学保管,保证安全,防止名人档案丢失或损坏。


    第十五条   名人档案服务形式有:
  (一)向有关部门提供名人档案;
  (二)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名人研究学术活动;
  (三)配合宣传教育及其它纪念活动,举办名人档案展览;
  (四)为专家、学者的研究提供服务与咨询;
  (五)为文化艺术界创作提供档案服务;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外提供名人档案。


    第十六条   个人捐赠或寄存的名人档案,如本人或亲属有要求,可对其中须保密的部分进行保密或控制利用。


    第十七条   属有关机构及本人或新属捐赠或寄存的名人档案,对当事人应提供优先或免费服务。


    第十八条   省档案馆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