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地税发[1996]510号
宝安分局:
你分局深地税宝发[1996]5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退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5号《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的退税税款,不论属于哪一年度的多缴税款,均应计人收到退税当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到的不论属于哪一个纳税年度的超税负退税收入,均应并入退税当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退税当年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说;如果退税当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处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