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广东省电力一局深圳电力建设工程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职工福利费提取比例税前列支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应按14%的比例提取,在税前列支。至于你公司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在《企业财务通则》和新税法执行前下发的粤财企便[1993]26号便函按18%的比率计提在税前列支问题,我局认为,你公司作为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可选择按上述文件处理,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按税法和财政部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即超过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不能在税前列支。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