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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力一局深圳电力建设工程公司调整职工福利费提取比例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13 生效日期: 1996-09-13
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广东省电力一局深圳电力建设工程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职工福利费提取比例税前列支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应按14%的比例提取,在税前列支。至于你公司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在《企业财务通则》和新税法执行前下发的粤财企便[1993]26号便函按18%的比率计提在税前列支问题,我局认为,你公司作为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可选择按上述文件处理,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按税法和财政部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即超过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不能在税前列支。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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