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4 生效日期: 1998-12-24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所[1998]77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应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进行(有特殊规定的企业除外)。个别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年度申报并清算税款。

  二、所得税纳税人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所得税清算,各地税务机关应对其税款清算情况进行清算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税款清算的按《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应在5月底以前将上年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至省局,上报内容按总局和省局统一要求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