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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省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02 生效日期: 1996-08-02
发布部门: 广东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发布文号:

各市劳动局、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公行、广州市分行各二级分行、各二级分行、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工作,现在《广东省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粤劳薪[1996]6号文)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申报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填写好《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表》,同时附上企业上年度统计年报《劳动情况》(国统字[1995]231号104表)、上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本年《招用外来工报批表》用有关增、减工资说明材料,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企业工资计划基数,一般以上年企业工资统计年报数为基础,减去人员减少相应减少的工资,补发前年的工资,一次性发放的工资及其它不合理增资;增加上年增人的翘尾工资,国家、省规定的增资项目的翘尾工资,成建制增人增资及其他合理增资后确定。
  上年工资统计年报数高于上年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数的,以上年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数为基础确定。对上年超计划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相应减少当年计划。
  上年剩余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不能结转下年使用。
  新办企业工资计划基数一般可按同行业或所属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中央、部队外省驻粤企业,工资计划基数按隶属关系审批下达的工资计划基数确定(申报时应同时附审批下达的工资计划基数);没有下达计划的按上述方法确定。

  三、企业申请追加计划应填写《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追加申请表》,同时附上有关说明材料。因效益增长而追加计划的,附最新反映企业税利情况的财务会计报表,因增人而追加计划的附职工人数统计报表。
  因效益增长而追加计划 ,应在“两个低于”原则的前提下,依照当地公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和有关工资政策予以调控。没有工资增长指导线的一般以当地工资增长规划为基础和有关工资政策调控。工资水平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工资增长可高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工资水平高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一般不应高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四、工效挂钩企业应加强工资储备金的管理,当年应提工资小于当年使用计划基数时可使用工资储备金以丰补歉。五、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广东省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广东省劳动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


  抄报: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中央、
  部队驻粤单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
  行、建设银行省分行,交通银行广州分行
  校对:关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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