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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2 生效日期: 2003-11-12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质[2003]533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近年来,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加大建设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保证了建设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但是,部分地区建设系统的个别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主要表现在:一是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收费的执法机构众多,检查过于频繁;二是同一执法主体的不同执法机构就同一问题重复执法;三是各种收费名目繁多,收费标准不统一,企业不堪重负。 
  为杜绝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现象,进一步净化建筑市场环境,维护建筑业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联合发出的《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财综[2003]46)精神,开展一次对涉及建筑业企业收费的专项治理。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理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摊派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之外,向建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执行属于政府定价或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收费的,强制咨询服务、强行收费或搭车收费的,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对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涉及建筑业企业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要逐项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恢复征收,也不得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建设系统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不得超越职权进入施工现场检查。对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查清事实,认定性质,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不得变更行政处罚的种类,加重或者减轻处罚。 
  建设系统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本着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建筑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原则,加强各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稽查机构的日常检查以外,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应采用定期联合执法的形式进行,尽量减少检查次数和频度。在不具备联合执法条件的市、县,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稽查机构外,建设系统的其他执法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除外)一律不得进入施工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其他部门应通过或者会同这两个部门所属的稽查机构对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对同一个工地的监督检查,同一执法主体(市、县(区)行政主管理部门)要明确一个执法机构进行,不得重复执法。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尤其要明确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岗位。要严格执法纪律,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行为,要及时查处,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涉及建筑业企业的收费及到施工工地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于11月30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省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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