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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改制企业流转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18 生效日期: 1998-09-18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发[1998]89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直直属、涉外分局:
  目前,全省企业改制工作已有计划、有组织的全面展开,举动大,范围广,出现了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资产转让、承包、租赁、破产等多种改制形式。企业改制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意义和影响,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了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改制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的完整统一,省局研究制定了《加强改制企业流转税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企业改制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涉及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的利益。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对企业改制工作应予以高度重视,既要积极支持企业改制,又要加强征管,积极组织收入,以维护国家利益,促进依法治税。各级国税征收机关要加强对改制企业税收管理的组织领导,按照征管流程和职责分工,认真学习、研究有关企业改革、改制的法律法规,统一协调、解决改制中出现的涉税问题。要在深化征管改革、完善征管模式的基础上,合理配置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在企业改制新形势下,促进征管机制的有效运转。要对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企业改制新动向,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二、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支持
  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积极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反映企业改制中出现的税收问题,宣传税收法律法规,争取政府及各部门、企业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加强对改制企业的税收征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提前介入,把握工作主动
  针对企业改制工作实行各级政府切块管理的做法,县以上各级国税局应积极主动地作好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争取参加当地企业改制协调领导小组,及时掌握企业改制计划、步骤及进展情况,提前介入企业改制工作,参与企业改制全过程,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加强税收管理,改变企业改制后需要处理有关遗留问题时才介入的被动局面。
  各地要切实做好《加强改制企业流转税管理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对改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对现行政策不明确或难以解决的,要及时反馈上报,以便研究处理。

附:加强改制企业流转说管理的意见加强改制企业流转税管理的意见
为适应企业改制形势需要,加强改制企业流转税管理,保证国家税收的完整统一,特制定本意见
一、对拟改制企业要提前介入,主动加强税收管理
  (一)各级国税机关对拟改制企业要加强税收征管,实施有效监控。要及时实施纳税检查,核实企业欠缴税款、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以及是否存在偷逃骗税行为等问题;进一步强化票款结报、稽核检查等管理措施,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认真做好拟改制企业欠税清理工作。
  1.对拟改制企业的欠税,国税机关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清缴。对经国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国税机关应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进行清缴,以防企业借改制之名,逃避国家税收。企业改制前,全部清缴欠税确有困难的,国税机关应责成企业落实清欠责任或提供税收担保,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2.企业实行合并、兼并的,合并、兼并各方的欠缴税款,由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承担。对通过组建企业集团、兼并转让、无偿划转等改制形式进行整建制改制的,原企业的欠税应根据其产权转移情况或有关协议确定由兼并方或接收方承担。
  3.企业实行分立、划转的,分立、划转前企业的欠缴税款,可按照欠税随同资产走的原则,由分立、划转后的企业承担。对通过剥离分立改制形式将原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作为出资而成立新企业的,新设企业应按分立资产占原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承担原企业欠税;企业进行改制,不得只承接资产,不承担久税,也不得由无经营场所、无实际经营业务、无偿债能力的改制企业承担欠税。
  4.改制前企业欠交的增值税,可首先用其留抵税款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减,抵减后仍有欠税的再按上述原则分配或结转。留抵税款余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减不完,改制后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按上述原则分配或结转,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抵扣;对由于改制或其他原因由原一般纳税人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原一般纳税人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在进行税款清理时,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及留抵税款余额应予转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成本。
  (三)严格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程序。企业改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全面掌握企业改制情况的基础上,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偷逃税款等涉税问题及时查清,严格按税法规定和执法程序进行处理,防止因执法不当导致税务争议,引发矛盾。
二、改制过程中要加大征管措施、防止税款流失
  1.国税机关要对改制企业的涉税事宜作出鉴定。对企业改制后需变更纳税主体的,应要求原企业于批准改制起十五日内,持有关部门的文件,向国税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由国税机关对有关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审核,作出鉴定。企业凭此鉴定意见可结清或结转应缴税款、留抵税款等涉税问题,缴销有关票证,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手续;改制后的企业可据此划分改制前后企业的涉税责任。凡未经国税机关对原改制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鉴定而进行改制的,对改制后原企业已注销或原企业未注销,但企业已无实质性经营业务的,有关涉税责任由改制后的企业完全负责,改制后新老企业并存的,按分立、划转、出售的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由新老企业承担相应的涉税责任。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对改制企业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审核,及时作出鉴定意见。鉴定的具体内容包括: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情况,留抵税款和现有存货的处理问题,增值税、消费税计算缴纳情况,发票的管理作用情况及改制期间的发票使用向题,欠税的清缴及结转处理问题等。
  2.实行改制的企业,其欠税等涉税间题未按上述意见办理的,征收机关要督促企业限期办理。对违反税法规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3.企业实行改制,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必须按规定向原登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结清应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交回发票购领簿和税务登记等证件。改制后的新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对改制后企业要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税源控管
  1. 对已改制的企业要及时加强税源控管,根据企业改制变化情况,正确确定纳税主体,依法办理变更、注销和重新税务登记手续,将改制企业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各级征收机关及各岗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根据改制企业纳税主体、纳税地点、经济性质变化情况,及时传递征管资料,以保证企业改制前后税收管理及征管资料的连续性、统一性,便于征收机关及时正确地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实施动态控管,防止出现漏管漏征户。
  2.对改制后涉及纳税主体变更,老企业无实质性经营业务且新设企业全部承接老企业债权债务的,其转给新设企业的库存货物,可不视同销售计税(但必须有税务机关的鉴定证明),对新设企业接收的带有老企业名称和税号的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认可,在改制后三个月内可据实抵扣,三个月后再收到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3.企业部分资产分立、用库存货物投资的,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应纳税额;实行资产出售方式进行改制的,其库存货物和应纳税的固定资产,应依法纳税;对企业由于改制进行资产评估造成存货的评估价值低于其帐面价值的,其差额可不视为非正常损失。
  4.对已改制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查补的改制前企业的税款,以及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对改制前企业的有关业务收入应征收的税款,应按照税款随同资产走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5.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制后重新组建的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能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重新按规定办理认定手续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6.对于改制后实行分散经营的股份合作制、合伙企业及个人承包租赁的,要对其实施重点监控。征收机关要在纳税申报期过后,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加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等资料的分析、研究和检查,实施动态管理,强化预测分析,加大对这部分纳税人的管理力度,防止偷税行为的发生。
  7.对通过改制重新组建的企业中,财务人员变动大、财务核算不健全、税收政策不熟悉的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对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进行税收知识培训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四、其他问题的处理意见
  1.对原已经批准享受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若改制后重新换发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不分经济性质),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的,可按规定程序层报省局批准,继续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对国有粮食、森工企业进行改制的,凡改制后仍由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占总资本的50%以上)的,可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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