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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普通高校专科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24 生效日期: 1996-05-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高教厅《关于我省普通高校专科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的要求,从1996年起我省普通高校专科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具体意见如下:
  一、1996年开始我省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全面实行公费生、委培生、自费生并轨招生,即统一招生计划形式、统一录取批次和录取程序、统一录取分数线、统一收费标准。并轨后的招生仍执行国家任务计划的管理办法。

  二、并轨招生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物价局和高教厅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学校收取的学费,除了提取适当的比例用于奖、贷学金外,其余部分应主要用于补充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三、建立和实施奖学金、贷学金制度。
  1.优秀奖学金: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品学兼优的学生,由所在学校发给优秀奖学金。
  2.单位奖学金: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可根据本单位、本部门对专门人才的需求,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与有关单位签定合同,合同单位按年度给学生发放奖学金。
  3.国家专业奖学金:就读于农业、林业、师范、水利、地矿等专业的学生,由学校按国家规定发放国家专业奖学金。
  4.国家定向奖学金:“定向招生、定向就业”的学生,由学校按国家规定发放定向奖学金。
  5.贷学金:用于帮助没有领取国家专业奖学金、国家定向奖学金、单位奖学金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解决他们在学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还清本金和利息。
  6.国家专业奖学金、国家定向奖学金、单位奖学金的数额,不低于本校本专业学生所缴交学费和住宿费的数额。这三项奖学金均与就业挂钩。
  在学期间没有领取、但毕业后愿意履行上述三项奖学金所规定的义务者,可享受相应的奖学金,毕业前一次性发放。未领取这三项奖学金的学生,毕业后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与推荐就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
  7.由国家和学校设置的奖、贷学金,所需经费主要通过如下渠道解决:一是学校从学生缴交的学费中拿出20~30%;二是学校的主管部门拨出专款设立基金的增值部分;三是向社会集资募捐。
  8.奖学金和贷学金的实施办法,按原省高教局1994年10月制定的办法执行。

  四、实行专科招生并轨改革后,原有财政拨款不减少并逐年有所递增;
  学生在校和就业后的待遇与原国家任务生相同;逐步实行学分制,对提前修完规定课程、取得规定学分的可提前毕业和就业。

  五、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广泛宣传专科招生并轨改革的目的意义和配套措施;做好填报院校志愿的导向工作,尤其要注意保证农业、林业、师范院校和专业的生源。同时要加强收费管理,坚决杜绝乱收费。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各普通高等学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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