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规土[1996]2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管理中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两证一书”制度。我局决定从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统一的《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今后,凡在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各项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经市规划国土局或其法定派出机构核发的“两证一书”以及其它有关批准文件,方可申请办
理开工手续,市、区原用的《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等同类文本从新证使用之日起停发。已发的仍然有效,不必另换新证。核发“两证一书”的具体操作程序按《城市规划法》及其《解说》的有关条文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