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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区安全文明小区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15 生效日期: 1996-05-10
发布部门: 汕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文明小区的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居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关于政府直接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规定》、《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等有关条款,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区内经批准成立的安全文明小区管理机构。


    第三条    各级政府物价部门是本区域内安全文明小区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是一区域内安全文明小区业务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    收费原则
  (一)小区内应合理设置治安岗亭、报警点和车辆寄放场所,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车辆管理员,全天候负责区内的治安值班、巡逻、车辆保管工作。
  (二)协助群众报警,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经常对居民群众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制止区内违章建筑及乱摆摊设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事调解工作。
  (四)组建义务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区内环境绿化、卫生清洁及路面养护。
  (六)在确保区内正常治安秩序和生活秩序前提下,可开办一些对住户有益的兼营服务项目,接受有关部门业务事项的委托管理。


    第六条    收费项目
  (一)管理费;
  (二)车辆寄放费;
  (三)开办兼营服务项目收费;
  (四)委托管理服务费;
  本条第一款收费标准按附表一执行,第二、三、四款收费标准按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条    管理办法
  安全文明小区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
  (一)安全文明小区管理办公室应如实提供住户数、各类型企业数、 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管理机构及寄车场月收支核算等有关资料,填写《安全文明小区管理收费申报表》(见附表二),经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签具意见后,报区物价局在规定幅度内审批,核发《收费许可证》,凭证向财政部门领购收款票据。区物价局在批复收费单位的同时,应抄报市物价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抄送区财政局。
  (二)区内设置的寄车场所应由所在小区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导,集体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给个人或以定额上缴经济任务的方式经营。区内寄车场因特殊原因暂未能移交小区管理办公室直接经营的,除按规定将车辆寄放收入扣除上缴财政部门代管的安全保险基金外,应按月提取10%上缴所在小区管理办公室,用于补充小区管理经费不足。
  (三)安全文明小区管理办公室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做到票款相符、收支平衡、帐目清楚。要建立小区管理公积金制度,月收入除按规定发放管理人员工资、补贴费用外,蓁全部作为区内管理设施建设公积金,不得挪作他用。要严格收款票据的“领用、存、销”制度,不得违反规定自行印制或使用票据。管理费实行按季计征。
  (四)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已实施小区管理(含物业管理)的区内企业、住户收取或摊派内容相同的费用,更不得搞变相赞助收费。
  (五)安全文明小区内的特困户、五保户、烈属住户免缴管理费。对已实施物业管理收取综合服务费的小区,不得另收管理费,但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人员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管理和培训。
  (六)因特殊情况执行本规定收费标准确有困难, 需突破最高收费幅度的,可由所在区物价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市物价局审批。


    第八条    监督检查
  安全文明小区管理办公室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收款票据,严禁收费不给票据。《收费许可证》应悬挂于收费处的醒目位置,实行亮证收费,明码标价。按季度公布收支结余情况,接受群众监督,接受物价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管理监督。
  对未经批准而擅自收费、 不申领或不按规定悬挂《收费许可证》、只收费而不按规定提供服务和贪污挪用管理经费的,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暂行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办法,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从1996年5月10日起执行,凡与本暂行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汕头市区安全文明小区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最高标准)〖注:原文件为附表〗
  1、 安全文明小区分为三个类型;庭院型小区、半开放型小区、开放型小区,其中庭院型小区的住户每月每户为10元;半开放型小区的住户每月每户为8元;开放型小区的住户每月每户为6元。
  2、门店、公司、企业按不同注册资金核定收费标准, 其中注册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每月每户为40元;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每月每户为60元;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500万元9含500万元)以下,每月每户为100元;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每月每户为300元。卡拉OK歌舞厅、酒吧、桑拿、健身按上列各项注册资金的二倍收费。
  3、行政事业单位每月每户为20元。
  说明:1、庭院型小区是指利用原来固有的结构,使小区自然“封闭”,仅留一至二个出入口,作为一个独立庭院实施规范化管理的小区;2、半开放型小区是指小区内设立若干出入口,白天实行开放管理,夜间关闭部分通道,仅留一至二个出入口,由专人值勤的小区;3、开放型小区是指小区不设置围墙、闸栏,通过点线面相结合的联防体系进行管理的小区。

  汕头市物价局
汕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199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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