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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山东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管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30 生效日期: 1998-04-30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1.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评估不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办团条件,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或经评估已无存在必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演出许可证。”

  2.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表演团体在创作和演出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3.删去第三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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