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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30 生效日期: 1998-04-30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取得设计、施工或开发资质证书的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2.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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