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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2-14 生效日期: 1996-02-14
发布部门: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发布文号: 深规土[1996]85号

各处室、各分局:
  为严格执行《采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审批核发《房地产预售许可证》,要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有关规定。凡不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二、加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管理。自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各分局发放《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各分局每次发放《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的数量不得超过房地产预售项目总建筑面积或户数的百分之一个
  2、房地产发展商再次申领《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填写《房地产预售明细表》,并加盖公章,报分局预售管理部问备案。
  3、房地产发展商申请产权初始登记时,必须出具经预售管理部门审核认证的《房地产预售明细表》。
  4、分局产权登记科在受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时,应认真核对《房地产预售明细表》,如产权转移申请人与《房地产预售明细表》不符的(房地产有关法规规定合法变更的除外),依有关法规处罚。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充分发挥国土管理所对辖区市场管理的作用。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口起,龙华管理所试行以下市场管理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的非商品房转让的查处。
  2、调查辖区内非法合作建房项目。
  3、做好房地产买卖纠纷的调解。
  4、宣传房地产有关政策、法规
  5、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查。

  四、市场管理处和宝安分局在审批龙华镇内房地产合作建房、非商品房转商品房、《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后三十日内,应将有关资料抄送龙华管理所;本通知下发前已审批的项目,在五月份前完成整理归类,并送管理所备案。

  五、龙华管理所要认真做好辖区内房地产市场调查摸底,建立系统的市场管理信息档案 ,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的市场管理的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向市局和分局汇报。

  六、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各分局和管理所之间,要加强业务联系和沟通,共同搞好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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