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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局以深地税发[1996]25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45号),对该文中所提及“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局现补充通知如下:由于深圳经济特区已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五条第七款的规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