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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24 生效日期: 1996-01-24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6]38号

各征收分局:
  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6号通知精神,各地要统一执行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将总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纳税人有关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要求
  (一)关于纳税申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市局下发的格式填报;(见附件2)
  2.三个附表按总局下发的格式填报(见附表1、2、3);
  3.附报资料的第1项和第5项,按总局要求报送;第2项加报有关资料:工业企业应提供货入库单,商贸企业应提供银行付款凭证和银行对帐单;第3项、第4项和第6项加报原件;另外补充两个资料:(1)、从事减免税进口业务的企业应报送免税进口批文原件和复印件;(2)、企业《应交税金明细表》。
  (二)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附表的填报: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一式三份;
  2.纳税人地产地销货物,必须另本开具发票,并单独填写《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细表》,此表的小计数不得汇总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合计数中。其他按总局的要求填报。另外,在填报《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时,要注意将普通发票上的含税销售额进行分解,填入相应的“销售额”和“税额”栏目中。
  (三)关于附报资料整理;
  1.对于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除按要求依序编号和装订报送外,还应在封面上分别按17%、13%、6%汇总写上税额合计数;一本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存根联暂不报送,但应将已用部分的发票号码和销售额、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汇总写在当期报送的整本已用完的第一本封面上,同时还应在原本发票封面上注明,以免下月重复报税。
  2.《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整年发票已用完的按整本装订报送,在封面上他分别按17%、13%、6%和免税货物汇总写上含税销售额。整本未用完暂不报送,但对已用部分的申报纳税和封面注明有关数据,比照上述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办法办理。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除按规定要求编号装订报送外,还应在封面上分别按17%、13%、6%计算汇总写上扣税额。
  4.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运输发票复印件报送时,应先在原件右上角加盖“×年×月申报扣税”条形章(样式见附件,条形章由各分局统一制作后下发给企业),年月数字用中文大写填写后再复印,复印件分别按规定要求编号和装订成册。同时在封面上(格式见附件),海关完税凭证分别按17%、13%汇总写上扣税额,其他扣税凭证分别汇总写上购进额(或运费金额)和扣税额。

  二、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要求
  (一)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将主表、附表和附报资料报送给各征收分局,各征收收分局核税科接收纳税申报资料时,首先清点是否齐全,然后再进行审核和处理。
  (二)纳税申报资料传递处理程序
  1.《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核税科审核盖章后将稽核联留存,回执联给纳税人,计征联由企业交征收科处理,输入电脑后再转交计财科记帐。
  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一式三份,核税科审核盖章后将稽核联留存,回执联给纳税人,发票管理联由企业报送发票科。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一式三份,核税科审核盖章后将稽核联留存,回执联给纳税人,电脑稽核联交计算机管理科输入“金税工程”。
  4.《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一式两份,核税科审核后将稽核联留存,回执联给纳税人。
  5.附报资料由核税科审核后退还给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保管附报资料,即“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

  三、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以1996年1月1日(税收所属时间)起执行;纳税期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为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文件和表格(包括稽核分析表和“金税工程”用的《月份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及《月份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同时停止执行。

  四、各分局必须高度重视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在组织、机构、管理、培训等方面抓好这项工作。培训工作应分两部分进行,在2月初完成内部培训工作,3月底前完成对一般纳税人的宣传、培训工作。

  五、各征收分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附表:1.《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2.《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3.《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三个附表的填表说明
  4.申报扣税条形章样式
  5.货物汇总清单样式
  6.附报资料封面样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
  附表1.《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附表2.《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附表3.《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二)附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4.运输发票复印件(如果取得的运输发票数量较多,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只附报单份票面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运输发票复印件);
  5.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收购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经营规模大的纳税人,如上述附报资料很多,报送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派人到企业审核。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附表的填报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报税务机关。
  (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附表1)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两份报税务机关。该表每月月末由纳税人根据清点核对结存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数量和号码的结果以及发票领、用、存情况填写。
  (三)《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附表2)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两类。纳税人使用该表登记专用发票时,应在“普通”两字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登记普通发票时应在“专用”两字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本表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的专用发票按序号逐票填写。凡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在填写本表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两份报税务机关;其他地区的纳税人在填写本表时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报税务机关。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纳税人手工开具的专用发票按发票序号逐票登记,每本填写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纳税人每月使用一本专用发票的,在本表的“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同时,将小计数填写在本表的“合计”栏内;纳税人每月使用两本以上专用发票的,每张表在“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并将每张表的小计数累加起来填写在第一张表的“合计”栏内。纳税人每月专用发票用票量特别大,金额又较小,逐笔登记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整本专用发票中每单张票面销售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按整本专用发票汇总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一本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按顺序填报用完的部分,剩余空格部分用线划掉;下个月申报时该本继续使用的专用发票应另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接上月顺序填报,并将上月已填报部分的空格用线划掉。如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并在第二个月所填表格剩余的空格注明“已作废”。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专用发票(即电脑票)按发票序号逐票登记,每25份填写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纳税人每月使用25份或不足25份电脑票的,在本表的“小计”栏填写小数,同时,将小计数填写在本表的“合计”栏内;纳税人每月使用25份以上电脑票的,每张表在“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并将每张表的小计数累加起来填写在第一张表的“合计”栏内。
  如果一张表格中填写的电脑票份数不足25份的,应将表中剩余的空格部分用线划掉。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 在纳税申报时可以用计算机直接打印附表2。
  (3)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开出的红字专用发票,应用红字(或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4)作废的专用发票只填写发票号码,在“备注”栏注明是废票,其他栏次用线划掉。
  (5)凡增值税交叉稽核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对表格的内容应全部填写;其他地区的纳税人,对表格中的纳税人登记号可不填写,其他内容应全部按要求填写。
  2.《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本表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的普通发票逐票填写。
  《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报税务机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的普通发票应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填报办法办理。
  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必须另本开具普通发票,并单独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填写时在本表的“备注”栏注明是免税货物,此表的小计数不得汇总在《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合计数中。
  3.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或应税劳务不需要具发票的应纳税业务,按月将其销售额及税额的汇总数填写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第一页的规定栏目内。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附表3)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三类。纳税人使用该表登记进项专用发票时,应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纳税人使用该表登记收购凭证时,应在“专用发票”、“运输发票”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纳税人使用该表登记运输发票时,应在“专用发票”、“收购凭证”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按规定审核无误后,逐票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纳税人中的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完税凭证并将已收到的货物验收入库后方可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否则,不得登记该表并申报抵扣。
  (2)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和完税凭证并已支付货款的,方可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否则,不得登记该表并申报抵扣。
  (3)纳税人中的工业企业不填本表的“付款日期”栏、“付款金额”栏、“付款凭证号码”栏;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不填本表的“货物入库时间”栏。
  2.《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纳税人收购废品、免税农产品应按收购凭证(包括按规定允许抵扣的普通发票)逐笔登记《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
  (1)纳税人中的工业企业,收购免税农产品应按收购凭证(包括按规定允许抵扣的普通发票)登记本表,并比照工业企业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要求办理。
  (2)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收购废品、免税农产品应按收购凭证(包括按规定允许抵扣的普通发票)登记本表,并比照商业企业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要求办理。
  3.《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扣税规定的购货运输发票和销售应税货物的运输发票,应逐票登记《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4.凡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对表格的内容应全部填写;其他地区的纳税人,对表格中的纳税人登记号可不填写,其他内容应全部填写。
  5.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录入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包括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收购凭证、运输发票)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直接打印附表3。
  四、附报资料的报送要求。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的报送要求。
  1.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1)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对已使用完的整本专用发票,在其存根联的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1至25;对当月未使用完的整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暂不报送,第二个月不论是否用完,均应报送,并将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
  (2)手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不论当月普通发票是否整本用完,均应按整本报送。
  2.使用计算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时,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票面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1至25。每册均应加装封面,其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本册张数,本月总册数等。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的装订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时,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票面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1至25。其装订顺序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填写顺序一致。
  每册均应加装封面,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本册张数、本月总册数、汇总扣税额等。
  (三)运输发票的复印件、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收购免税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的装订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四)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将附报资料退还纳税人,纳税人要按要求妥善保管。
  五、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
  六、罚则
  1.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2.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申报不实的,按偷税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条的规定予处罚。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领购。
  八、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施行。
附件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的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一般销售“本期销项税额”合计数⑤等于《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合计数、普通发票销项税额合计数、不开发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三者之和;第⑥项等于明细表中地产地销的销项税额合计数。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进项税额”的合计数等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中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数、收购凭证进项税额合计数、运输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数三者之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各“小计”与相应的存根联封面所写税额合计数相符。《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各“小计”的“销售额”“税额”之和与相应的存根联封面所写含税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小计”与相应装订成册的抵扣联(或海关完税凭证复印件)封面所写的扣税额合计数相符。
  《增值税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小计”与相应的装订成册的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购凭证、运输发票复印件封面所写购进额(或运费金额)和扣税额相符。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A类企业使用浅绿色申报表,B类企业使用米黄色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2.本表“经济类型”栏,按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供水及商业分别填写。
  3.本表“本期销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1)特区内工业企业如有“一般销售”、“地产地销”、“免税销售”情况的应分别填列,除特区内工业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不得填报“地产地销”栏,所有企业如有“出口货物”情况的都须申报。
  烟、酒、矿物油地产地销减半征收的,将销售额一半记入“一般销售”,一半记入“地产地销”分别按其适用税率计算销售税额。
  (2)“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列。
  对一些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如果一张申报表货物名称填写不下的,可以按不同的税率汇总名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汇总填报申报表的,必须附有销货方填开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货物”清单。
  (3)“应税销售额”的填写口径,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如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作销售的而按税法规定应征税的价外费用,也应填入“应税销售额”中。
  (4)“税率”按所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填写,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该栏按6%征收率填写。
  (5)按不同销售类型计算其所占销售总额的百分比①②③④。
  4.本表“本期进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1)“本期发生额”栏,应根据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
  a·“免税农产品”项目,按照采购免税农产品的买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b·“运输费用”项目,按照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c·“废旧物资”项目,填报的范围仅指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d·“6%征收率”项目,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按6%征收率注明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款。
  (2)“本期发生额”栏中各项目的填写口径,是指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准予从增值税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填入本栏中的有关项目。如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对购进时无法确定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如免税货物和应税劳务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共同耗用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进项税额等,可填入本栏。
  (3)减不得抵扣项目是指:1.免税货物用;2.非应税项目用;3.非常损失;4.进货退出及折让;5.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以上项目的填写口径同“本期发生额”一致,如在购进时直接用于免税项目的未填入“本期发生额”不需再填入“减:免税货物用”栏。
  5.本表“进项税额分摊”的有关栏次,按以下方法填写:
  (1)“本期抵扣额合计⑦”栏即为“本期进项税额⑦”栏合计数。
  (2)“本期允许抵扣94年期初库存已征税款⑧”为经税务机关核定后的税款按照规定的抵扣比例计算出的本期允许抵扣额,或经税务机关批准本期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3)“按销售额比例分推应抵扣的进项税额⑨”即是将“本期抵扣额合计⑦”和“本期允许抵扣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⑧”合并后按“本期销售税额”中计算出的各种销售类型的销售比例进行分推。
  6.本表“税款计算”的有关栏次的按以下要求填写:
  (1)“上期留抵税额(14)”按上期申报表中(16)栏的数字填写。
  (2)“减免项目(17)”要注明减免批文的批号以及以下减免类型:
  a·高新产品开发、b·校办工厂、c·民政福利企业、d·其它企业(含部队工厂)。
  (3)进项税额是分开核算的,在空白栏内单独说明进项税额并计算。
  7.本申报表一式三联,稽核联留核税科,回执联经签章后给纳税人,计征联交征收科征收处理,输入电脑后再转交计财科记帐。
  8.由一般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及附报资料应在纳税申报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1.“发票起止号码”是指填写在本张表格中的发票(包括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起始及截止号码。
  2.“(共 页、第 页)”分别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专有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134号文件)规定的编码填写。即:第一位代表发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文、维文;第二位代表是几联发票,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第三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分别用1、2、3、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第三位为0表示电脑发票。
  4.《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购货单位名称”、“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记帐凭证号码”栏暂不填。
  5.《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暂只填写“发票号码”、“销售额”、“税率”、“税额”栏。其他栏(含“发票类别”栏)暂不填。
  6.“销售额”栏填写用不含税价格计算的销售额。纳税人如果使用普通发票,在填写本栏时应将其票面上的销售额价税分离,分别填写相应栏目。
  7.“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填写内容包括视同销售及价外收入等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8.本表的附报资料: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1.“(共 页、第 页、)”分别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根据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分别填列。
  表中所报资料为专用发票抵扣联的 “发票类别”栏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的要求填写。除“供货及运输单位名称”,“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货物入库时间”、“记帐凭证号码”、“付款日期”、“付款金额”、“付款凭证号码”栏暂不填外,其余各栏均应填写。
  表中所报资料为海关完税凭证的,暂只填写“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税额”、“货物入库时间”(或“付款日期”)、“记帐凭证号码”栏。
  3.《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及《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除“发票类别”、“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栏暂不填外,其余各栏应按规定填写。其中:
  (1)“货物入库时间”栏填写工业企业购进货物验收入库时间。商业企业不填。
  (2)“付款日期”、“付款金额”、“付款凭证号码”栏填写商业企业实际支付货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日期。工业企业不填。
  4.“金额”栏均应按票面注明的金额填写。
  5.本表附报资料:专用发票抵扣联和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运输发票复印件。
  (四)《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1.由纳税人根据清点核对结存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数量和号码的结果以及发票领、用、存情况填写。
  2.该表“本期开具”栏目中的“销售额”及“税额”栏删去不填。
  附件4
  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运输发票申报扣税条形章样式(表格略)
  附件5(表格略)
  附件6
  ________________ 封面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
  本册张数 ___________
  本月总册数___________
  汇总购进额
  (运费金额)___________
  汇总扣税额 17%__________
  13%_________
  10% ________
  6% 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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