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人发[1996]10号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机关事业单位中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干部,其一次性离职费的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职费的计发标准
连续工龄一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基本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基本工资为限。
二、离职费的计发基数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本人基本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下:
机关干部为离职前最后一个月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以及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之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离职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固定部分),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部分(活工资按30%计算),以及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之和。
三、发放一次性离职费的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中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双程出境后再办理定居手续的,不发给一次性离职费。
(二)从市外调入我市属单位和罗湖、福田、南山区工作未满五周年;从市外调入我市宝安、龙岗区属单位工作未满八周年者(在本市内流动的年限可合并计算),均不发给一次性离职费。
(三)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己参加社会保险的,一次性离职费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审批办法
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同意,主管部门核准,并附上申请人的离职报告、户口注销和护照(单程)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调人我市(区)的调动通知或毕业生分配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区人事局审批;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