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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出境定居离职费计发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16 生效日期: 1996-01-16
发布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深人发[1996]10号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机关事业单位中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干部,其一次性离职费的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职费的计发标准
连续工龄一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基本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基本工资为限。
二、离职费的计发基数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本人基本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下:
机关干部为离职前最后一个月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以及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之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离职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固定部分),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部分(活工资按30%计算),以及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之和。
三、发放一次性离职费的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中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双程出境后再办理定居手续的,不发给一次性离职费。
(二)从市外调入我市属单位和罗湖、福田、南山区工作未满五周年;从市外调入我市宝安、龙岗区属单位工作未满八周年者(在本市内流动的年限可合并计算),均不发给一次性离职费。
(三)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己参加社会保险的,一次性离职费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审批办法
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同意,主管部门核准,并附上申请人的离职报告、户口注销和护照(单程)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调人我市(区)的调动通知或毕业生分配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区人事局审批;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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